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上訴人夏某某與被上訴人某某市總工會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
發表于:2015-06-18閱讀量:(1722)
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常民終字第699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夏某某,男,漢族,****年**月**日生,個體工商戶。
委托代理人趙英芳,江蘇致邦(常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趙捷,江蘇致邦(常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某市總工會。
法定代表人趙某某,該工會主席。
委托代理人李躍軍,江蘇天擇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夏某某與被上訴人某某市總工會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因上訴人夏某某不服某某市人民法院(2013)壇民初字第2065號民事判決,上訴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情況:
一審查明,1992年起,某某市總工會(原某某縣總工會)將其名下的坐落于某某市某某路4-7號房屋提供給夏某某(某某市工人文化宮職工)居住,夏某某每三個月向某某市總工會繳納128元,某某市總工會向夏某某開具的結算憑證載明交款事由為房租。夏某某在該房屋內居住至今。
2010年6月11日,因城市建設的需要,某某市住房和某某局發布城市房屋拆遷公告,對某某市某某巷地塊實施拆遷改造,某某市某某路4-7號房屋在拆遷范圍內。2010年10月13日,某某市拆遷安置工作指揮部通知某某市總工會,要求其將已到期的出租房屋于2010年10月31日前騰空,租賃期在2010年12月31日前到期的房屋于租賃期滿日騰空;其他所有房屋于2010年12月31日前騰空。后雙方協商未果,某某市總工會于2013年9月3日訴至法院。
庭審時,夏某某陳述,其未參加過房改;某某市某某新村222-205室房屋登記于其名下。
根據拆遷評估報告,某某市某某路4號317.5平方米職工宿舍評估單價為每平方米4002元。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某某市總工會就夏某某房屋拆遷提出補償方案,具體為:因夏某某未享受過房改政策,可以享受房改房75平方米的政策,對該75平方米進行每平方米3714元的貨幣補貼,計278550元,房屋附屬設施(裝潢)評估價40330元,合計補償318880元。夏某某不同意該方案,要求按照就近房屋單價及實際丈量面積補償,否則要求平方換平方即房屋安置。
上述事實,有雙方陳述、書證等證據在卷佐證。
一審認為,根據某某市總工會提交的房屋所有權證,某某市某某路4-7號房屋所有權人為某某市總工會。某某市總工會將其所有的該房屋提供給其下屬單位職工即夏某某居住,夏某某每三個月向某某市總工會繳納128元,且某某市總工會出具的結算憑證上載明交款事由為房租,故雙方之間已經形成公房租賃合同關系。因雙方未明確約定租賃期限,視為不定期租賃。現因城市規劃建設需要,夏某某承租的房屋即將被拆除,該合同客觀上無法繼續履行,應終止履行。本案審理過程中,某某市總工會對夏某某提出了相對可行、合理的補償方案,但夏某某對該方案未接受,且根據夏某某陳述,某某市某某新村222-205室房屋登記于其名下,在此情況下解除雙方的租賃合同對夏某某的居住并無影響。綜上,法院對于某某市總工會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并要求夏某某騰讓承租房屋、將該房屋返還某某市總工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夏某某辯稱某某市某某路4-7號房屋是其的福利分房,該房的產權應歸夏某某,因其提交的孫某某證明為復印件且孫某某未到庭,法院對該證明真實性不予采信,且即使該證明為真實,也僅能證明訴爭房屋系夏某某居住使用,夏某某提交的戶口簿、水電費發票也僅能證明訴爭房屋系夏某某居住使用,某某市總工會提交的房屋所有權證載明該房屋所有權人為某某市總工會,故法院對夏某某該辯稱不予采信。夏某某又辯稱其從未與某某市總工會簽訂過房屋租賃合同、所交的費用是房屋的維修資金而非房租,某某市總工會提交的結算憑證上載明交款事由為房租,夏某某未就所交費用為維修資金提交證據,法院對夏某某該辯稱亦不予采信。一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一、解除某某市總工會與夏某某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二、夏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騰讓出坐落于某某市某某路4-7號房屋并將該房屋交付給某某市總工會。三、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0元,由夏某某負擔。
上訴人夏某某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涉案房屋屬于福利分房,產權屬于上訴人。二、一審以某某市總工會出具的房租收據確認為本案屬房屋租賃關系依據不足。
二審中,上訴人夏某某提供證人劉某(男,1949年12月3日生,漢族,某某市人,居民身份證號碼320422194912030118,住某某市金城鎮某某新屯114幢206室)到庭作證。劉某證言:其與夏某某同屬某某市總工會工作人員,其居住某某市某某路4-4號亦屬某某市總工會房子,情形與上訴人夏某某一致,其目前已與某某市總工會達成房屋搬遷協議,其居住房屋將交還予某某市總工會。
本院認為,本案被上訴人某某市總工會一審訴請為解除與上訴人夏某某涉案房屋租賃關系并返還,為此,舉證了夏某某交納租金證據,上訴人夏某某抗辯涉案房屋系福利分房,該房的產權應歸夏某某。本案爭議焦點:1.涉案房屋產權歸屬。2.解除租賃關系是否合法。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本案雙方關于合同關系未訂立書面合同,但自1992年起,上訴人夏某某即支付租金,該情形已持續二十多年,期間雙方并未對涉案房屋產權存在異議。二審中,上訴人夏某某提供證人劉某證言證實,涉案房屋產權屬某某市總工會。同時,上訴人夏某某一、二審期間對其主張亦未進行舉證。因此,本院認定涉案房屋產權歸屬于某某市總工會。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涉案房屋因納入城市建設規劃需進行拆遷,雙方繼續進行租賃已無事實條件,解除雙方租賃關系是客觀使然。一審判決解除雙方租賃關系并無不當。
綜上,上訴人夏某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一審判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0元,由上訴人夏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陳 衛
審 判 員 邵澤宇
代理審判員 顧 佳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房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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