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6-19閱讀量:(1473)
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4)泉民初字第1764-2號
原告:武漢某某電氣技術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陳智光,福建廈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黃松清,福建廈龍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江蘇某某電力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興化市。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
被告:晉江市某某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晉江市。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武漢某某電氣技術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江蘇某某電力工具有限公司、晉江市某某工程建設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案中,原告武漢某某電氣技術有限責任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請求撤回對被告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武漢某某電氣技術有限責任公司的撤訴申請,系對自己權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武漢某某電氣技術有限責任公司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漢某某電氣技術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審 判 長 鄭程輝
代理審判員 黃瑋鵬
人民陪審員 洪淵源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賴世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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