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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黔南民終字第924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某。
上訴人(原審被告)趙某某。
二上訴人委托代理人陸可、張樓,均系橋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韋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趙某某。
上訴人王某某、趙某某與被上訴人韋某某、趙某某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一案,甕安縣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甕民初字第1550號民事判決后,王某某、趙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王某某、趙某某辯稱其與原告系合伙關系,但未提供相應證據(jù)予以證明,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之規(guī)定,應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且庭審中,趙某某稱其只將工程發(fā)包給王某某、趙某某二人,并未將工程發(fā)包給原告,王某某、趙某某也承認原告在工地做工是事實,故認定原告與王某某、趙某某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之規(guī)定,王某某、趙某某在沒有相應施工資質(zhì)的情況下承包建房工程,且在施工現(xiàn)場無安全防護措施,是造成本次事故發(fā)生的重要原因,應承當相應的過錯責任。趙某某作為房主,是該工程的實際受益者,與原告之間亦形成勞務關系,趙某某將工程發(fā)包給王某某、趙某某時,對王某某、趙某某是否具備相應資質(zhì)未進行審查,存在選任過失,且未對施工現(xiàn)場進行監(jiān)督,故其應承擔相應責任。庭審中,趙某某與王某某、趙某某均稱雙方之間有口頭協(xié)議,若發(fā)生安全事故由對方負責,但雙方均未提供相應證據(jù)予以證明,且三被告之間的協(xié)議只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故趙某某仍應承擔賠償責任,若三被告為此發(fā)生爭議,可另尋途徑解決。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做工過程中應當注意自身安全,避免事故的發(fā)生,但原告在操作中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在做工過程中自己從樓頂摔下,故原告自己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本案中,根據(jù)原、被告雙方的過錯程度及本案事實,原告應承擔15%的責任,王某某應承擔30%的責任,趙某某應承擔30%的責任,趙某某應當承擔25%的責任。三被告在事故發(fā)生后墊付的費用應在各自應承擔的費用中分別予以扣除。此外,王某某辯稱原告在受傷前向其預支的500元費用應予以扣除,因該筆費用發(fā)生在原告受傷前,不是王某某為原告墊付的受傷后的費用,與本案無關,在本案中不應予以扣除,雙方若為此發(fā)生爭議,可另尋途徑解決。本次事故中,原告的各項損失共計79133元,原告自己承擔15%即11870元;王某某承擔30%即23740元,扣除其已經(jīng)支付的1500元,現(xiàn)王某某應實際賠償22240元;趙某某承擔30%即23740元,扣除其已經(jīng)支付的10000元,現(xiàn)趙某某應實際賠償13740元;趙某某承擔25%即19783元,扣除其已經(jīng)支付的3200元,現(xiàn)趙某某應實際賠償16583元。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王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韋某某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二萬二千二百四十元;二、被告趙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韋某某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一萬三千七百四十元;三、被告趙某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韋某某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一萬六千五百八十三元;四、駁回原告韋某某的其余訴訟請求。若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人民幣826元,由原告韋某某承擔124元,被告王某某承擔247元,被告趙某某承擔247元,被告趙某某承擔208元(此款原告已預交,三被告在支付前述款項時一并支付給原告)。
經(jīng)二審審理,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的事實一致。
綜合各方當事人的訴辯及理由,歸納本案爭議的焦點為:1、本案責任如何承擔。2、一審劃分各方當事人承擔比例是否適當?shù)膯栴}。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趙某某將自建房屋工程發(fā)包給上訴人王某某、趙某某修建,口頭約定包工不包料,138元/平方米。上訴人王某某、趙某某承包后請韋某某、楊某某、羅某某、趙某某等六人一起做工。被上訴人韋某某在做工過程中從樓頂?shù)粝率軅≡褐委?5天,經(jīng)黔南州人民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勞動能力傷殘八級。各方當事人對于一審認定被上訴人韋某某的各項損失數(shù)額及勞動能力等級鑒定結論均未提出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本案責任如何承擔的問題。上訴人王某某、趙某某上訴認為其與趙某某口頭協(xié)議承包趙某某的房屋修建,受雇于趙某某,只為趙某某提供勞務,之后找被上訴人韋某某等人來做工,與趙某某之間存在雇傭關系。趙某某作為雇主,又是房屋的受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在一審庭審中,王某某、趙某某及趙某某認可被上訴人趙某某將自建房屋工程承包給上訴人王某某、趙某某修建,口頭約定包工不包料,138元/平方米,因此,上訴人王某某、趙某某與趙某某之間形成承攬合同關系。上訴人王某某、趙某某與被上訴人趙某某承包房屋修建后,趙某某請得被上訴人韋某某等人來做工,王某某同意,因此,上訴人王某某、趙某某與韋某某之間形成勞務關系。上訴人王某某、趙某某認為和韋某某與一起做工均受雇于趙某某,但未提供證據(jù)證實,故,對其提出與被上訴人韋某某受雇于被上訴人趙某某的該項主張,本院不予以采納。
關于一審劃分各方當事人責任比例是否適當?shù)膯栴}。上訴人王某某、趙某某認為韋某某造成該起傷害有重大過錯,應當承擔不少于30%的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王某某、趙某某在沒有相應施工資質(zhì)的情況下承包建房工程,且在施工現(xiàn)場無安全防護措施,是造成本次事故發(fā)生的重要原因,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被上訴人趙某某作為房主,是該房屋的實際受益者,其將工程發(fā)包給上訴人王某某、趙某某時,對王某某、趙某某是否具備相應資質(zhì)未進行審查,存在選任過失,應承擔相應責任。被上訴人韋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做工過程中應當注意自身安全,避免事故的發(fā)生,但其在操作中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在做工過程中自己從樓頂摔下,自己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對此,一審結合本案情況認定被上訴人韋某某承擔15%的責任,王某某應承擔30%的責任,趙某某應承擔30%的責任,趙某某應當承擔25%的責任基本適當。故對上訴人王某某、趙某某的上訴主張,本院不予以采納。
綜上,上訴人王某某、趙某某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對其提出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以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620元,由上訴人王某某、趙某某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田一銘
審 判 員 莫玉魁
審 判 員 熊元倫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書 記 員 左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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