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何某訴被告薛某、孫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發表于:2015-06-23閱讀量:(2177)
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武鄒民初字第736號
原告何某。
委托代理人楊偉光、楊瓏,江蘇常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薛某。
被告孫某某。
原告何某訴被告薛某、孫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本院審判員韋云飛獨任審判,于2014年9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何某的委托代理人楊瓏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薛某、孫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何某訴稱:兩被告系夫妻關系。2012年9月30日,被告薛某以家庭生活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由薛某出具借條一張。后兩被告均未還款,故起訴要求兩被告立即歸還借款20000元,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
被告薛某、孫某某均未作答辯也未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2012年9月30日,被告薛某向原告何某出具借條,載明:“今借到何某人民幣貳萬圓(20000)。”后原告催要無著,故起訴來院,要求判如所請。
另查明,薛某與孫某某于2012年1月16日辦理結婚登記。
以上事實由借條、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及原告代理人的當庭陳述等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薛某向原告何某出具借條的行為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能真實反映雙方間借款事實的存在。該借款發生在兩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兩被告未到庭抗辯也未提供任何證據,故本院認定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兩被告應共同償還。該借款未約定還款期限,原告可隨時主張。薛某、孫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其行為是錯誤的,應視為其放棄訴訟抗辯權利,由此而造成對其不利的訴訟后果應由其自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薛某、孫某某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二十內起支付原告何某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50元,由兩被告負擔(原告同意其預交的該訴訟費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還,被告應負擔的部分由其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收款人為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為80402016138963,開戶銀行為江蘇銀行常州分行營業部)。
審判員 韋云飛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蔡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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