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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清浦區某某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浦民初字第2905號
原告某某某某大件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省石家莊市某某路。
法定代表人鞠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某,男。
被告武某,無業。
委托代理人韓衛東,江蘇穿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某市某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某某市趙墩鎮某某村大鞏組。
法定代表人鞏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鞏某某。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某某市某某路南側523-2號。
負責人孟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柏基鵬,江蘇益淮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某某大件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運輸公司)與被告武某、某某市某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運輸公司)、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7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張某,被告武某,被告某某運輸公司委托代理人鞏某某,被告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柏基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1月27日,原告(乙方)與某某產品系統(中國)有限公司(甲方)簽訂了山西某某項目塔體運輸合同,雙方約定由原告分6批次將塔體及工具集裝箱等物品從上海運輸至山西某某項目工地,運輸總費用為630萬元。雙方約定違約金金額為合同運輸總費用的100%。
2014年3月20日4時25分許,被告武某駕駛的蘇C*****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蘇C*****掛重型普通半掛車沿長深高速公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淮徐方向1834公里+500米處,車輛右前部與前方因發生故障占用慢速車道停車的原告所有的朱某某所駕冀A*****重型半掛牽引車/冀A*****掛重型平板半掛車上所載直徑為4.7米的圓柱體超限物品左后部發生碰撞。原告車輛所載損壞物品為高低壓分餾塔低壓塔第一段設備。該事故經過交警部門處理后認定,武某和朱某某各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
事故造成損壞的高低壓分餾塔低壓塔第一段設備由某某產品系統(上海)有限公司生產,轉讓給某某產品(長治)有限公司使用。2014年3月31日,某某產品系統(上海)有限公司出具了關于某某高低壓分餾塔低壓塔第一段貨物價值聲明,內容為:“生產成本(不包括增值稅)如下:
材料費:113.52萬元;人工費:116.38萬元;合計:229.9萬元。
根據事故現場勘查,我司認為貨損嚴重,原設備不具有修復價值,認定貨物全損,直接損失229.9萬元。我司需制作新的低壓塔第一段設備,由于原材料訂貨周期過長,為確保工期,我司需使用庫存材料,導致生產成本上升。不包括增值稅的價格如下:
材料費:110.22萬元;人工費:134.42萬元;合計244.64萬元。
我司將按照新低壓塔第一段的生產價格某某幣244.64萬元向貴司全額索賠。
2014年5月26日,某某產品(長治)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扣款聲明,內容為:“根據運輸合同相關條款,貴公司將全額承擔該設備的貨損賠償。我司將在整個合同金額中直接扣除貨損后支付運費。
原運輸合同總金額630萬元,扣除貨損244.64萬元,實際支付運費385.36萬元。”
經過協商,由原告全權處理損壞設備報廢材料。原告將設備外殼出售給上海飛宇廢舊物資回收有限公司,重量為13.86噸,每噸9000元,計幣124740元;內部填充材料出售給了上海中某某業有限公司,實際計費噸位8.42噸,每噸8000元,計幣67360元。報廢設備銷售合計192100元。
原告所有的運輸車輛在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投保了貨物運輸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委托淮安人保進行了現場查勘,反饋意見為損失較大。2014年3月22日,該保險公司派員親自至現場勘查,又前往上海生產廠家進行核實。2014年6月3日,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出具了預付報告,其中部分內容為:“2014年4月8日,我司理賠人員前往設備生產廠所在地上海,由于前面所述定損難度較大,我司聘請上海兩位專家前往生產廠地定損。廠內車間負責人向我們闡述了推定全損的原因,經過核實廠家制造新設備的生產價格244.64萬元。”
另查明:蘇C*****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蘇C*****掛重型普通半掛車實際所有人為被告武某,該車掛靠在被告某某運輸公司。該車主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1份交強險及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掛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險5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本院認為:一、原告是否有權主張權利。事故發生后,原告作為承運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安全及時將運輸貨物運至目的地,托運人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行使了索賠權利,即扣除了244.64萬元運輸費用。故原告基于合同關系承擔了違約責任后,有權再向侵權人行使追償權。
二、關于民事責任的認定。交警部門認定武某和朱某某各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并無不當,本院對交警部門認定書予以采信。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本案中,因肇事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1份交強險及主車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承保不計免賠),首先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限額內根據保險合同,仍有不足的,由被告武某承擔賠償責任。
三、關于原告損失的認定。從原告提供的證據即損壞設備的生產廠家某某產品系統(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貨物價值聲明來看,損壞設備的直接損失價值為229.9萬元,重新制造的同種設備因生產成本上升,價值為244.64萬元。該證據內容和原告方投保的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出具的預付報告內容能夠相互印證,故本院對原告主張的貨物損失價值229.9萬元及重新制造的價值244.64萬元予以認定。貨物直接損失價值為229.9萬元,本院對該損失予以認定。因貨物損失后需要重新制作,且因生產成本導致價格上升14.74萬元,考慮到該費用亦是因交通事故導致的托運人的損失,且該損失托運人已通過扣除原告運輸費用方式向原告進行了索賠,故本院對原告244.64萬元的主張予以認定。
綜上,原告的損失244.64萬元,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賠償2000元。剩余244.44萬元,根據事故責任劃分,應由對方承擔122.22萬元。因肇事車輛主、掛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不計免賠三者險合計55萬元,根據相關民事政策,由保險公司在主車投保限額內予以賠償,即被告保險公司負責賠償50萬元。剩余72.22萬元,扣除原告出售報廢材料款192100元,尚余53.01萬元由被告武某負擔,因該車掛靠在被告某某運輸公司,根據相關民事政策,被告某某運輸公司對被告武某承擔費用負連帶責任。
依照《中華某某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某某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某某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某某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某某大件運輸有限公司損失合計50.2萬元。
二、被告武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某某大件運輸有限公司損失合計53.01萬元。被告某某市某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某某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上述款項匯至本院執行款帳戶:江蘇銀行淮安清浦支行,帳號:80***32)
案件受理費15818元,由原告某某大件運輸有限公司負擔3200元,由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負擔6135元,被告武某負擔6483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淮安市中級某某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收款人:淮安市財政局綜合處,開戶行:淮安市農業銀行城中支行,賬號:34***54)。
如本判決依法生效后,一方當事人拒絕按期履行本判決確定的義務的,對方當事人可以按照《中華某某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向本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審 判 長 程 軍
代理審判員 戚迎霞
某某陪審員 張桂珍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吳強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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