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某與高某某、高某某、楊某某分家析產糾紛一案二審判決書
發表于:2015-06-24閱讀量:(1876)
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5)保民二終字第323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高某某,女,****年**月**日生,漢族,農民,住淶水縣。
上訴人(原審被告)高某某,男,****年**月**日生,漢族,農民,住淶水縣。系高某某父親。
上訴人(原審被告)楊某某,女,****年**月**日生,漢族,農民,住淶水縣。系高某某母親。
三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高宏圖,河北樹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某某,男,****年**月**日生,漢族,現住某某景區管委會職工宿舍,某某景區管委會職工,身份證號1324291****5810。
上訴人高某某、楊某某、高某某因分家析產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淶水縣人民法院(2014)淶民初字第3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高某某及高某某、楊某某、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高宏圖,被上訴人楊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原告楊某某與被告高某某經人介紹于1997年2月登記結婚,系男到女家落戶。于****年**月**日生育兒子高某,被告高某某、楊某某系被告高某某的父母。2013年3月6日,原告與被告高某某因感情破裂,經淶水縣人民法院判決離婚,高某隨被告高某某生活,但未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原告楊某某與被告高某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和被告高某某、楊某某共同建成了樓房一套,坐落于淶水縣三坡鎮某某村某某大街80號。該樓建于2002年和2007年,建筑面積約1100平米,分兩次完成,2002年建的是一層門臉樓6大間,二、三層各12間(含樓梯間)。2007年7月份在原樓房南側挨著又蓋了門臉2間,二層3間,三層4間,該樓房未取得房產手續。在樓房建設期間,原告作為當時的家庭成員投入了大量的時間、精力,作出一定貢獻。現該樓房由三被告使用,進行賓館、飯店經營。
原審認為,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應受法律保護。現三被告居住并經營賓館、飯店的樓房系原告楊某某與被告高某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和家庭成員高某某、楊某某于2002年及2007年共同建造而成,應屬家庭共有財產。現楊某某與高某某已經于2013年3月6日離婚,雙方失去了共同生活的基礎,故對原告要求分割房屋的合理請求予以支持。因原、被告雙方均未提供該樓房的價格評估,根據共同共有的性質及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并且應以有利于權利人的生活、保障權利人的權益及不損害財產效用為原則,酌情予以分割。原審判決如下:一、位于淶水縣三坡鎮某某村某某大街80號的樓房一套中,南側的三層(一層門臉房2間,二層3間,三層4間)歸原告楊某某所有;北側的三層(一層門臉樓是6大間,二、三層各12間)歸被告高某某、高某某、楊某某所有。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800元,由原告楊某某承擔。
高某某、高某某、楊某某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其上訴請求是:依法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分割訴爭房產的訴訟請求;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負擔。主要事實與理由是:1、被上訴人起訴案由為"離婚后財產糾紛",非"分家析產糾紛",一審法院未告知當事人即擅自將審理的法律關系突破"離婚后財產糾紛"的范圍,在一審判決中變更案由為"分家析產糾紛",系適用法律錯誤。2、一審判決認定訴爭房產為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共同共有的房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案中沒有證據證實被上訴人到上訴人家落了戶。被上訴人的戶籍沒有在樓房所在的淶水縣三坡鎮某某村,而是在淶水縣九龍鎮某某村116號或者已經轉為城鎮居民,被上訴人不是淶水縣三坡鎮某某村村民,根本就不具備獲得訴爭房產的基礎條件。3、即使認定訴爭房產為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共同共有的房產,被上訴人有權分割,一審判決判歸被上訴人的份額也過多。在樓房建造、裝修過程中,被上訴人僅是經手支付了一部分款項,原判沒有真正充分考慮各主體對財產的貢獻大小。4、建造、裝修樓房過程中,留下了巨額債務,至今尚有20余萬(包括銀行貸款和民間借貸)沒有還清。一審判決僅支持被上訴人主張的權利,對其應承擔的義務即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不予處理,有違法律的公平、公正。對于被上訴人的工資獎金收入、被上訴人支配的劉家河地皮和某某房屋及地皮,應當一并分割處理。
被上訴人楊某某辯稱,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懇請法院依法駁回其上訴請求。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三上訴人居住并經營賓館、飯店的樓房系被上訴人楊某某與上訴人高某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和家庭成員高某某、楊某某于2002年及2007年共同建造而成,原審認定為家庭共有財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被上訴人作為共有財產人,其在與上訴人高某某離婚后,要求分割該房產,原審予以支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上訴人關于原判認定訴爭房產為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共同共有的房產,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因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該樓房的價格評估,原判充分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有利于當事人生產、生活,不損害財產效用等情況,酌情予以分割,并無不當。上訴人關于原審判歸被上訴人的份額過多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上訴人主張建造、裝修樓房過程中,留下了巨額債務,應一并處理,但未提交證據證實,本院不予支持。原審依據本案的事實,將案由確定為分家析產糾紛,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當事人起訴的法律關系與實際訴爭的法律關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結案時應當根據法庭查明的當事人之間實際存在的法律關系的性質,相應變更案件的案由”的規定。上訴人關于被上訴人起訴案由為“離婚后財產糾紛”,原審變更案由系適用法律錯誤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上訴人的其他上訴理由均理據不足,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800元,由上訴人高某某、高某某、楊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克偉
審 判 員 宋慶田
代理審判員 全旭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書 記 員 董 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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