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閆某某與王某某、王某某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6-24閱讀量:(1549)
河北省清苑縣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5)清民初字第179號
原告閆某某。
委托代理人閆某某。
委托代理人賈新占,河北金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
被告王某某,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齊根立,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某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地址:保定市新市區某某大街47號百世開利大廈七層。
負責人白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孫某某,該公司職工。
原告閆某某與被告王某某、王某某、某某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某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郝進堂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和被告王某某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閆某某訴稱,2014年9月2日,被告王某某駕駛被告王某某所有的冀F*****號小型普通貨車沿某某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蔣莊沙場門前時,與由東向西行駛原告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王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負次要責任。事故給原告造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二次手術費、精神撫慰金、鑒定費、交通費、財產損失等各項損失共計20萬元至今未得到賠償,因被告王某某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被告某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為此原告訴于法院,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王某某辯稱,對事故事實和責任認定無異議,對原告傷后治療及傷殘無異議。我為原告墊付醫療費31308.4元,賠償原告損失時應予扣除。
被告王某某辯稱,被告王某某借用我的車發生的交通事故,事故車輛在被告某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原告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和被告王某某賠償,我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某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事實和責任認定無異議,我公司已為原告墊付醫療費10000元,此部分不應再賠償。
經審理查明,2014年9月2日18時30分許,被告王某某駕駛被告王某某所有的冀F*****號小型貨車沿某某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蔣莊沙場門前時,與由東向西行駛原告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清苑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清公交認字(2014)第0024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王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負次要責任。庭審中原、被告對交警部門作出的責任認定均無異議。庭審中原告提出,原告受傷后在河大附屬醫院住院治療46天,事故造成原告重度閉合性顱腦損傷等多處嚴重損傷,住院期間長期處于昏迷狀態。庭審中原告主張醫療費105880.55元,并提供了醫療費收據、病歷、診斷證明、費用清單,被告對原告主張的住院天數和醫療費均認可。庭審中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4600元(46天×100元/天),營養補助2300元(46天×50元/天),被告認可原告主張的伙食補助費,對原告主張的營養補助不予認可。庭審中原告主張180天的誤工費12000元(180天×2000元/30天),原告提供了事發前在清苑縣冉莊鎮蔣莊村宇信租賃商行上班的工作證明,每月2000元的工資證明和停薪證明。被告對原告主張的誤工費不予認可。庭審中原告提出,原告因傷勢嚴重住院期間由其兒子閆某某和女兒閆某某二人護理,并且原告開始住院時醫院根據需要還給原告安排了特護,主張護理費21466元,其中特護費800元,其兒子閆某某住院期間護理費4743元(37635元÷365天×46天)、女兒閆某某住院和出院后3個月138天的護理費15923元(138天×3000元÷26天),原告提供了其兒子閆某某自己開辦保定市某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其女兒事發前在保定市某某線纜銷售有限公司上班的工作證明,每月3000元的工資證明和停薪證明及特護費稅務發票,被告對原告主張的護理費均不認可。庭審中原告提出原告傷殘經清苑縣交警大隊委托保定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原告屬九級傷殘,顱骨修補二次手術費4萬元,按城鎮居民標準,原告主張傷殘賠償金72256元(22580×16年×20%)、二次手術費4萬元,原告提供了保定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于2015年1月5日出具的冀公保鑒法臨字(2014)6860號保定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關于閆某某傷殘程度鑒定、二次手術費用評定意見書、原告系城鎮居民的戶口本,被告對原告主張的傷殘賠償金及二次手術費均認可。庭審中原告主張精神撫慰金5000元,被告認可4000元。庭審中原告主張鑒定費1740元,并提供鑒定費相關收據,被告對原告主張的鑒定費認可。庭審中原告主張交通費2000元,并提供了相關交通費票據,被告不予認可,請求法院酌定。庭審中原告主張電動自行車損失1755元、財產損失鑒定費100元,并提供了清苑縣價格鑒證中心出具的清苑縣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損失鑒定書和鑒定費收據,被告王某某、王某某對原告主張的車損和鑒定費均認可,被告某某保險公司對原告主張的車損及鑒定費不予認可,并提出重新鑒定,本院當庭告知被告某某保險公司如申請重新鑒定,應于2015年2月2日前向本院遞交書面申請書并預交鑒定費,逾期視為放棄權利。被告某某保險公司逾期未申請重新鑒定,以上原告共主張損失269097.55元,訴訟請求各項損失198603元,庭審中被告某某保險公司提出為原告墊付醫療費1萬元,被告王某某提出為原告墊付醫療費31308.4元,原告均認可。另查明,被告王某某駕駛的冀F*****事故車輛在被告華秦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交強險的賠償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本院認為,原告和被告王某某發生的交通事故,原、被告對交警部門作出的被告王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負事故次要責任的責任認定均認可,本院對責任認定予以確認。原告因傷在河大附屬醫院住院46天,有住院的病歷為憑,被告認可,本院對原告住院46天的住院天數予以確認。原告主張醫療費105880.55元,有醫療費收據為證,被告認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4600元(46天×100元/天),符合有關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營養補助2300元(46天×50元/天)過高,根據實際需要,給予原告1380元(46天×30元/天)為宜。原告主張180天誤工費12000元(180天×2000元/30天),符合有關規定,有原告提供的工資證明和停薪證明為證,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傷勢嚴重住院后因需要醫院安排了特護,原告主張特護費800元,有特護費稅務發票為證,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住院期間由其兒子閆某某和女兒閆某某護理,出院后由其女兒繼續護理3個月,符合原告病情需要,原告主張住院期間其兒子閆某某的護理費4743元(37635元÷365×46天),原告提供了閆某某自己開辦汽車租賃公司的有關證明,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據原告提供的其女兒閆某某每月3000元的工資證明給予閆某某住院期間和出院后3個月共136天的護理費13600元(136天×3000元/30天),證據充分,本院予以確認,以上護理費共計19143元(800元+4743元+13600元),證據充分,符合實際,本院予以確認。原告主張傷殘賠償金72256元、二次手術費4萬元,有相關鑒定意見書為憑,被告認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傷殘鑒定費1740元,有鑒定費票據為證,被告認可,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傷勢嚴重確實給生活和精神造成一定影響,主張精神撫慰金5000元并不過當,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交通費2000元,有相關交通費票據為證,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財產損失1755元和財產損失鑒定費100元,有損失鑒定書和鑒定費收據為憑,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以上原告各項損失共計265854.55元,證據充分,本院予以確認。被告王某某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被告某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原告的損失根據有關規定,應先由被告某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主次責任2:8比例由被告王某某賠償。因此被告某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賠償原告醫療費10000元,剩余損失141860.55元[(醫療費1058803.55元+二次手術費4000元+伙食補助4600元+營養補助1380元)-10000元];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11萬元,剩余損失399元[(誤工費12000元+護理費19143元+傷殘賠償金72256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2000元)-11萬元],在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1755元。剩余鑒定費損失1840元(1740元+100元)。被告某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共計應賠償原告損失121755元(醫療費10000元+死亡傷殘110000元+財產損失1755元),被告某某保險公司已為原告墊付醫療費1萬元,被告某某保險公司實際應賠償原告損失111755元,原告剩余損失144099.55元(141860.55元+399元+1840元)。按主次責任2:8比例,由被告王某某賠償原告損失115279.64元(144099.55元×80%),被告王某某已為原告墊付醫療費31308.4元,被告王某某實際應賠償原告損失83971.24元(115279.64元-31308.4元)。被告王某某系借用被告王某某的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根據有關規定,車輛所有人被告王某某在本案中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請求的其他損失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某某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111755元。
二、由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賠償原告損失83971.24元。
三、被告王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00元減半交納2150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2105元,由原告負擔4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郝進堂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書記員 王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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