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大香某某與海口某某大酒樓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民事一審判決書
發表于:2015-06-30閱讀量:(1300)
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4)龍民一初字第1150號
原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張恒洪,海南中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海口某某大酒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
原告劉某某與海口某某大酒樓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張恒洪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 告訴稱,原告于2012年11月起受邀為被告位于海口市某某路的某某大酒樓裝修,擔任電工,雙方約定原告組織人員包工不包料按照被告要求干工,2013 年1月原告做完某某大酒樓電工相關工作,雙方進行結算,被告應支付60000元。被告先后已支付30000元。2014年1月26日被告出具欠款單,確認 尚欠原告30000元。此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付款,被告拒不支付。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原告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貴院判 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資報酬30000元及利息(以1年期年貸款利率計,從2014年1月27日起計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項為止);2.被告承 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未答辯。
經 審理查明,原告于2012年11月起為被告位于海口市某某路的某某大酒樓裝修。2013年1月原告做完某某大酒樓電工相關工作,雙方進行結算,被告應支 付60000元。其后,被告支付了30000元給原告。2014年1月26日被告出具工程結算欠款單,確認尚欠原告30000元。
上述事實有工程結算欠款單、當事人陳述及庭審筆錄等證據在卷為憑,足以認定。
本 院認為,原告為被告提供勞務,且被告也出具了《工程結算欠款單》,確認尚欠原告3萬元,因此,原告主張被告支付勞務費30000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由 于原、被告雙方并未約定勞務費支付的最后期限,原告也沒有證據證明在向本院起訴前向被告主張過逾期利息,因此,原告主張的利息應自起訴之日起算,即 2014年4月17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海口某某大酒樓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劉某某支付勞務費30000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方法:從2014年4月17日起至本判決限定履行之日止,按銀行同期一年期貸款利率計,以本金30000元算);
二、駁回原告劉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5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天貴
代理審判員 張子剛
人民陪審員 黃循洪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符芳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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