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勞動人事 - 不簽勞動合同,一定要賠償雙倍工資嗎?
發表于:2015-07-02閱讀量:(5447)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這意味著用人單位最長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總共11個月的“雙倍工資”差額。
即雙倍工資賠付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二是沒有簽訂書面合同應歸咎于用人單位。
那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是否就必須得賠償勞動者雙倍工資?答案是不一定。
案件回放:員工沒簽勞動合同 ,索賠雙倍工資被駁回。
何某到一家公司工作,公司為員工辦理了社保等,并派人通知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何某在多數員工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既未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也未明確表示拒簽。次年2月底,何某在結清工資后離開公司。之后,何某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共2.4萬元及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4800元。
一審法院認為,該公司已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通知何某及其他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后果系何某個人原因所致,用人單位對此并無過錯。且何某在庭審中也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公司解除其勞動關系,應視為自動離職,依法駁回了何某上述訴訟請求。
判決生效后,何某不服,向檢察機關申訴并通過檢察機關提起抗訴。“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是用人單位免除其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法律責任的理由。只要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起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情形出現,用人單位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即支付雙倍工資。”何某說。
成都中院在再審過程中,當事人對原審認定的事實并無異議,但對用人單位是否應支付雙倍工資這一焦點問題持截然相反的意見。最終,法院終審還是維持了原一審法院的判決。
法官說法:用人單位并未拒簽合同,不需賠付雙倍工資。
成都中院承辦該案的主審法官解釋,現在社會上流傳“只要不簽書面勞動合同,老板肯定要賠雙倍工資”這一說法,實際上是對新《勞動合同法》的一種誤讀。《勞動合同法》第82條關于用人單位拒簽書面勞動合同應當賠付雙倍工資的規定,旨在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督促用人單位盡快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因此,適用雙倍工資賠付責任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二是沒有簽訂書面合同應歸咎于用人單位。
就本案而言,公司方提供的會議紀要,證人證言以及與其他勞動者簽訂的書面合同等一系列證據能夠證實,該公司有積極主動與何某簽訂書面合同的意思并且何某受領了該意思,公司并不存在不簽合同的主觀故意,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責任在何某,故其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就應支付雙倍工資的訴請不應得到支持。
承辦法官還表示,勞動者主觀上不愿并以實際行動拒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賦予并提倡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權利,以避免事后雙方口說無憑而扯皮。勞動者也應嚴格遵守法律規定,若產生建立用工關系起拖滿一個月,必然獲得雙倍工資,只要一離開該單位,立馬以此索要雙倍工資的想法,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實屬欺詐、“碰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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