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創業經營 - 合伙開公司有哪些注意事項
發表于:2015-07-13閱讀量:(6771)
1、確定合伙人的出資份額
普通合伙人的出資是合伙業務開展的物質基礎。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普通合伙協議合伙人的出資數額不一定相等,出資的種類也不一定相同,但都須將出資按其價值折為若干財產份額。因此,無論以何種方式出資,合伙人出資的方式、金額、期限,都應明確規定。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作價,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重要的是在簽訂合伙協議時必須明確載明各個合伙人的出資額及比例,如此一來,才能在今后的盈余分配及債務承擔中明確各個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2、合伙人主體資格審查
審查合伙人的資格,應當包括合伙人的人品、能力、家庭情況、資產情況、有無對外大額債務等。如果合作方是企業,應保留其營業執照復印件;如果合作方是個人,應詳細記錄其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電話。
另外,在審查合伙協議合伙人主體資格時還應注意以下限制性規定:
(1)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企業中,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限合伙企業中,作為自然人的有限合伙人可以由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承擔;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中,合伙人需要有相應的專業資質,如律師事務所中的合伙人需要具有法律從業資格;
(4)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3、明確各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1)合伙人的權利主要包括:
① 合伙事務的經營權、表決權和監督權
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合伙人都有經營權、表決權和監督權。
②合伙利潤的分配權
合伙人有權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要求分配利潤。利潤是按照出資比例、投入精力還是合伙事務管理職責或其他方式分配,哪怕全體合伙人都默示同意,都應在合伙協議中明確寫明。
③ 查閱賬簿的權利
對于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合伙人享有查閱賬簿的權利。
④退伙的權利
應當明確約定退伙的方式、債務的分擔、合伙財產的分割以及因退伙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如何賠償等。
(2)合伙人的義務主要包括:
① 足額出資
合伙人應按照合伙協議約定履行出資義務。
② 分擔合伙企業的經營損失和債務
具體表現為對外的連帶責任,對內的按比例、按合伙協議約定分擔經營損失和債務的責任。為避免日后產生相互推諉扯皮的情況,在合伙協議中也應盡量明確約定。
③ 競業禁止
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向競爭的業務。
④ 退伙后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
我國法律對合伙人退伙后的保密義務并未明文規定,在合伙協議中協商約定即能對全體合伙人產生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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