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楊某某與賈某某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7-13閱讀量:(8667)
葉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葉民初字第1645號
原告(反訴被告)楊某某,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薛喜林,河南倚天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周斌,河南倚天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某(反訴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陳莉,河南博識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周曉玲,河南博識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楊某某訴被告某某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訴訟風險告知書及開庭傳票,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薛喜林(特別授權)、周斌,被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陳莉、周曉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反訴被告)訴稱,原告自2010年起經營葉縣某某鄉某某村東南原某某的責任田(大約10畝)進行耕種,并在承包的土地周圍建起圍墻以確保經營的正常進行。被告沒有任何正當理由,卻在2013年10月14日上午10時許用鏟車將原告的院墻推倒40余米,2014年5月1日,又用鏟車將原告存放的磚沙推到溝里毀壞。經葉縣公安局某某鄉派出所出警調解,被告拒絕對原告圍墻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為此,原告訴至法院,請求:1、確認原告對葉縣某某鄉某某村東南原某某(某某父親)的責任田享有承包經營權;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圍墻和磚沙損失10000元。
被告(反訴原告)辯稱:1、原告的訴訟請求第一項是確權之訴,第二項是給付之訴,不符合法律規定;2、原告的訴請不明確,無法看出是哪塊土地;3、農村土地是家庭聯產承包制,是以家庭為單位,本案被告不應是某某個人,而應當是其家庭;4、原告稱爭議土地是某某的責任田,該地承包經營權由其家庭所有,與原告沒有關系;5、原告稱自2010起開始經營爭議土地與事實不符。
被告(反訴原告)訴稱:某某持有葉縣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承包合同書,擁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為此,我方提起反訴要求確認我方對本案爭議土地享有承包經營權。
原告(反訴被告)辯稱:葉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葉民二初字第443號民事判決書已經認定,2005年某某代表全家以113070元的價格對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進行了流轉,后村委把該塊土地承包給了某永欣等三人,在某某村委的見證下,原告楊某某從某永欣等三人處承包了該塊土地,原告楊某某自然享有爭議土地的承包經營權。
經審理查明:1996年8月20日,葉縣某某鄉桑樹某村村民委員會(代原發包單位本村第二村民組)(甲方)與村民某某(乙方)簽訂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約定:甲方將其11.97畝(共四塊,其中包括爭議的東南地8.37畝)耕地承包給乙方,承包期限30年,自1996年8月至2026年8月。2005年,某某鄉、村二級政府引進項目占地30畝到某某村二組,2005年農歷8月22日,某某領取占地補償款、青苗款等共計113070元,出讓了承包地20年的承包經營權。后由于項目并未引進,而某某領取的承包款無力返還,某某于2006年出具自立契約一份,代表家庭成員自愿放棄11.4畝承包地的承包經營權。2006年6月1日,某某鄉某某村兩委班子成員及某某村二組組長在某某鄉政府召開會議,同意某某以自立契約的形式,放棄11.4畝承包地的承包經營權。2006年9月30日,某某鄉某某村民委員會作為發包方,張某某、張某某、某永欣作為承包方,簽訂土地承包協議書一份,將包括原某某承包的東南耕地8.37畝在內的10畝地以4萬元的價格發包給張某某、張某某、某永欣三人。2010年3月30日,張某某、張某某、某永欣在某某村委的見證下,將上述耕地15年的承包經營權以18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楊某某。2013年10月份,楊某某雇傭楊某某在爭議土地周圍建圍墻,2013年10月14日,被告某某用鏟車將部分圍墻推倒,葉縣某某鄉派出所的公安民警出警后,對被告某某的行為予以制止。2014年5月1日,被告某某將放置于爭議土地上的磚和沙用鏟車推往溝中,葉縣某某鄉派出所公安民警出警后進行勸解、制止。后原告楊某某以被告某某毀壞其院墻及磚、沙等建材為由,要求被告某某賠償損失,雙方發生糾紛。
另查明:1、某某與某某系父子關系,2008年某某去世。
2、某永欣,男,葉縣某某鄉洪西村人;張某某,男,葉縣某某鄉洪西村人。
本院認為,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第四十八條規定: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的批準。本案中,原某某承包地屬于耕地,而非四荒等不適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某某鄉某某村收回原某某的承包地后,作為發包方將土地發包給張某某、張某某、某永欣,而該三人并非同一家庭的家庭成員,也非某某鄉某某村村民,且某某鄉政府的發包程序也不符合上述民主議定原則。其次,本案中,楊某某主張對爭議土地享有承包經營權,主要是基于其與張某某、張某某、某永欣三人簽訂的“土地承包權轉讓協議”,并非是楊某某直接從某某處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為此,楊某某起訴被告某某要求確認其對爭議土地享有承包經營權主體不適格,應當向其轉包方主張。現原、被告雙方均主張享有爭議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在該塊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存在爭議的情況下,原告楊某某并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在該塊土地上拉建圍墻的行為具有合法性,而我國侵權責任法保護的卻是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綜上,原告楊某某要求被告某某賠償其經濟損失,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某某提起的反訴請求主要基于其持有的葉縣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承包卡,1996年8月份,葉縣某某鄉某某村民委員會作為發包方,某某一家作為承包方,將爭議土地發包給某某一家。某某與本案原告楊某某之間不存在任何轉包、互換、轉讓、出租等土地流轉關系,現某某要求確認其對爭議土地享有承包經營權,應當向其發包方主張,而不應當向本案原告楊某某主張。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駁回原告(反訴被告)楊某某的訴訟請求;
二、駁回被告(反訴原告)某某的訴訟請求。
本訴案件受理費100元,由楊某某負擔,反訴案件受理費100元,由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蔣明哲
審 判 員 王 蒙
人民陪審員 張代軍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書 記 員 張 旗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