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7-13閱讀量:(1517)
某某市湛河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湛民四初字第131號
原告張某某,女,****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劉洪江,某某市湛河區“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楊某某,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肖旭東,河南龍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某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某某市湛河區南某某路北20號工行火車站支行辦公樓五樓。
代表人藺某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鑫,河南靖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楊某某、某某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某某財險某某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劉洪江、被告楊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肖旭東、被告某某財險某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鑫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訴稱,2013年5月18日18時50分許,被告楊某某駕駛豫DKE269號輕型普通貨車沿某某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某某路牌附近時,與同向行駛騎電動自行車的原告發生碰撞,致原告張某某受傷。當即原告被送往某某市第二人民醫院治療,經診斷其傷情為:1、左足擠壓傷;2、左足第1趾骨末節、第2趾近節,第1楔骨、第5跖骨粗隆骨折。原告住院31天,花去醫療費7864.32元,被告楊某某墊付5500元,剩余2364.32元由原告支付。2013年5月30日,某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湛河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楊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經查,被告楊某某所駕駛的豫DKE269號車系本人所有,且該車在被告某某財險某某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原告依法提起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鑒定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看車費等共計78559.86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楊某某辯稱,事故屬實。我在原告住院期間墊付醫療費5500元,還支付了自己的車輛看車費390元。我的豫DKE269號輕型普通貨車在某某財險某某支公司投有保險,應由被告某某財險某某支公司賠付。
被告某某財險某某支公司辯稱,1、我公司對事故發生的事實沒有異議,但就原告訴請的各項損失過高部分不應賠償,應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2、本案是侵權訴訟,我公司不承擔本案的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費用。
經審理查明,2013年5月18日18時50分許,被告楊某某駕駛豫DKE269號輕型普通貨車沿某某路由北向南行至某某路牌附近時,與同向行駛的騎電動自行車的原告張某某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傷、車輛受損。后某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湛河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楊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張某某即被送至某某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1、左足擠壓傷;2、左足第1趾骨末節、第2趾近節,第1楔骨、第5跖骨粗隆骨折。原告于2013年6月18日出院,實際住院31天,共支付醫療費7864.32元,被告楊某某在原告住院期間墊付醫療費5500元。原告出院醫囑為:1、繼續休息兩月,對癥治療,定期復查,不適隨診,骨折愈合后二次手術取內固定物;2、住院期間陪護兩人。原告出院后在家休息期間,根據出院醫囑內容對病情恢復狀況定期進行復查及治療,另支出復查費、醫療費862元。原告提供有出租車票據,證明系住院期間支付的交通費用。另外,原告因此事故支付看車費310元。
根據原告張某某的申請,訴訟期間本院委托某某和平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對原告張某某的傷情進行傷殘等級鑒定。該司法鑒定所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平和平司鑒所(2013)臨鑒字第23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原告張某某因交通事故導致的損傷,評定為十級傷殘。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及拍照費計700元。
另查明,原告張某某生于****年**月**日,系農業戶口,兄弟姐妹共7人,其父親張某某生于****年**月**日,系農業戶口。原告受傷前,一直在本市湛河區某某街道辦事處某某村居住,系中鐵物資某某軌枕有限公司勞動合同工,月平均工資為1629.17元。原告因這次交通事故損傷至今不能工作。原告住院期間由其親屬張某某和孫某某陪護,二人均系非農業戶口。
再查明,肇事車豫DKE269號輕型普通貨車在被告某某財險某某支公司投有交強險,責任限額為122000元,保險期間自2013年1月18日至2014年1月17日止。2013年度河南省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5032.14元;2013年度河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42.62元;2013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務業和其他服務業25379元。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醫療費票據、在家治療用藥處方票據、住院證、診斷證明、出院證、中鐵物資某某軌枕有限公司出具的收入證明及簽訂的勞動合同書、護理人員身份證及戶口本復印件、平和平司鑒所(2013)臨鑒字第23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某某市湛河區某某街道辦事處(北渡鎮)某某村村務監督委員會出具的原告居住證明、用藥清單、原告父親的身份證復印件及戶籍證明、葉縣任店鎮某某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看車費票據、鑒定費票據、病歷、保險單、行車證、駕駛證、交通費票據及原、被告陳述等證據在卷證實。上述證據已經當庭質證,證據之間互相印證,具有證明效力,能夠認定本案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身體并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楊某某駕駛豫DKE269號輕型普通貨車與騎電動自行車的原告張某某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傷、車輛受損的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某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湛河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楊某某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的結論,客觀真實,責任劃分適當,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張某某雖為農村戶口,但其提供的證據可以證實其在城鎮工作且居住一年以上,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對其的賠償標準應按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
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本院對原告張某某的各項損失核實如下:1、醫療費8726.32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張某某在某某市第二人民醫院實際住院31天,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參照河南省內出差人員伙食補助費標準每人每天30元,即住院31天×30元/天=930元;3、原告張某某住院治療期間應當獲得營養費賠償,營養費以每天10元計算較為適當,即住院31天×10元/人=310元;4、對于誤工費,原告事發時月平均工資為1629.17元,截止定殘日前為186天,即1629.17元/月÷30天×186天=10100.85元;5、關于護理費,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原告住院31天,有兩人護理,結合原告提供的證據及出院醫囑為繼續休息兩月、復查、治療的意見及原告受傷的傷殘等級,本院認為對護理人員兩人的護理費計算可參照2013年度河南省居民服務業和其他服務業25379元/年和出院醫囑內容及原告系十級傷殘、恢復生活自理能力受限、休息兩月中尚需一人護理的情況,即25379元/年÷365天×91天+25379元/年÷365天×31天=8482.85元;6、司法鑒定費700元;7、交通費:原告請求的住院期間的交通費過高,本院酌定為310元;8、因經鑒定原告所受傷殘等級為十級,勢必會影響原告的生活、工作,故原告要求殘疾賠償金理由正當,應予支持。計算標準參照2013年度河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42.62元/年及原告傷殘賠償系數10%,即20442.62元/年×20年×10%=40885.24元;9、原告的父親系農業戶口,一直生活在農村,共生育7個子女,均已成年,現原告的父親年近80歲高齡,已喪失勞動能力,原告要求給付其父親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理由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計算標準參照2013年度河南省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5032.14元/年及原告傷殘賠償系數10%,即5032.14元/年×5年÷7人×10%=359.44元;10、精神損害撫慰金,由于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十級傷殘,根據其傷殘程度對原告請求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酌定為5000元;11、原告主張的看車費310元,其已實際支付,且有正式票據為憑,本院予以采信。綜上,扣除被告楊某某墊付5500元,原告因此次事故產生的各項損失共計70614.7元,上述賠償數額均在交強險賠償限額范圍內,應由被告某某財險某某支公司直接賠付給原告張某某。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某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張某某醫療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鑒定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看車費等費用共計70614.7元。
二、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64元,由原告張某某負擔199元,被告楊某某負擔156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齊曉旭
審 判 員 高 磊
人民陪審員 楊慧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王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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