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趙某某與程某某離婚糾紛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7-14閱讀量:(1545)
河南省濮陽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濮民初字第294號
原告:趙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丁光華,河南信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程某某,男。
原告趙某某因與被告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于2015年1月16日訴至法院,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薛利獨任審判,并于2015年3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光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程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07年相識后發展為戀愛關系,于2013年11月4日到濮陽縣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于2013年12月31日生育一女程某某。婚后被告不勞動無收入且經常撒謊、抽煙、酗酒,對家庭無責任心,常毆打原告踢原告腹部,因此雙方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女程某某由原告撫養,被告支付撫養費。
被告程某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在本院向被告程某某送達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等法律手續時,其陳述意見稱:被告程某某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2013年11月4日到濮陽縣民政部門登記結婚。于2013年農歷4月初十按照農村風俗舉行了結婚典禮。婚后于2013年12月31日生育一女名程某某,現隨原告生活。2014年11月份,雙方因瑣事開始分居至今。現原告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撫養,由被告支付撫養費。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結婚證復印件一份、戶口簿復印件等證據在卷予以證實,本院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相識后并登記結婚,雙方己建立一定的感情基礎,并生育一個孩子。婚后雙方發生矛盾在所難免,雙方應多交流溝通,應珍惜夫妻感情,努力改善夫妻關系,原、被告是可以和好的。但原告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己破裂,且被告程某某不同意離婚,故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不具備法定條件,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及相關民事法律、法規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趙某某與被告程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由原告趙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薛利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書記員 :宋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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