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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濮中法民一終字第00771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某某集團某某石油勘探局,住所地河南省濮陽市某某路,組織機構代碼:169**6-2。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系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張紅彬,河南飛鴻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某某集團某某石油勘探局某某社區管理中心,住所地山東省莘縣古云鎮某某小區,組織機構代碼:77**50-6。
訴訟代表人:蘇某,該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張紅彬,河南飛鴻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謝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濮陽市華龍區。
委托代理人:李振發,濮陽市華龍區任丘路街道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中國某某集團某某石油勘探局(以下簡稱某某石油勘探局)、中國某某集團某某石油勘探局某某社區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某某社區管理中心)因與被上訴人謝某某餐飲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陽市華龍區人民法院(2014)華法民初字第44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4月25日,謝某某開始承包經營原某某石油勘探局某某礦區(以下簡稱某某礦區)院內某某餐廳。當天,謝某某(乙方)和某某餐廳股東代表張某某(甲方)簽訂一份協議書,主要約定,一、年轉讓費(承包費)38萬元,簽約之前首付24萬元,尾款承包期滿前結清;二、甲方權利和義務:1、某某餐廳所有由礦區與股東股權形成的不動產即餐飲用具、設施的所有權屬甲方所有;2、甲方有權對乙方合法經營進行檢查、監督,如乙方擅自將經營權轉讓或進行非法活動,甲方有權解除合同;3、甲方有義務將某某餐廳現有低質易耗品提供給乙方使用,但乙方必須妥善保管,年損耗率不能超過5%,超出部分在經營期滿后照價賠償;三、乙方權利義務:1、乙方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繳納轉讓金后享有轉讓期內的經營權;2、乙方必須在規定的范圍內合法經營,如違法經營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責任;3、乙方應負責所有營業性證件的辦理并承擔全部費用;4、乙方經營期內發生的所有經營性費用和有關管理型費用均由乙方承擔;5、合同期滿,乙方必須按時將某某餐廳經營權返還給甲方,如繼續經營,必須在合同期滿之前一個月向甲方提交書面申請,否則在同等競爭條件下將喪失優先權。合同還對違約責任和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上述合同簽訂后,謝某某即開始承包經營某某餐廳。2003年4月至2004年4月,某某礦區陸續在謝某某承包的某某餐廳就餐,發生餐費合計279786元未付。后謝某某多次催要并于2005年10月18日向某某石油勘探局局長反映情況,某某石油勘探局審計處于2006年5月11日向謝某某作出書面答復,審計處理意見為:一、原三礦區用房屋資產參股某某餐廳以及個別領導干部入股合伙經營的做法,造成礦區與某某餐廳權責不清,違反某某油田規定;二、按照同股同權的原則及原承包協議規定的38萬元計算,原三礦區股權應得收益為10.32萬元;三、原三礦區欠某某餐廳承包人謝某某餐費27.98萬元,扣除原三礦區股權應得收益10.32萬元,余款17.66萬元應由原三礦區承擔此項費用。后經謝某某多次催要,某某社區管理中心償還謝某某部分餐費,現尚欠103200元。經謝某某催要未果,謝某某訴至法院。
原審法院又查明:2005年5月28日,某某礦區名稱變更為中國某某集團某某石油勘探局某某社區管理中心,系某某石油勘探局非法人分支機構。
原審法院還查明: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謝某某申請,原審法院依法向中國某某集團某某石油勘探局某某社區管理中心總會計師梁某調查,梁某證實謝某某承包某某餐廳期間,某某礦區在某某餐廳就餐發生餐費欠款,該欠款事實經審計部門作出審計報告。梁某并證明謝某某多年來一直向某某社區管理中心催要剩余餐費。
原審法院認為:謝某某在承包經營某某餐廳期間,某某社區管理中心前身即某某礦區在某某餐廳就餐,發生餐費279786元,某某石油勘探局審計處向謝某某作出的書面答復中對此予以認可,依法予以認定。后經謝某某催要,某某社區管理中心支付部分餐費后,尚欠103200元,謝某某要求某某社區管理中心支付該費用及利息損失,理由正當,依法予以支持。利息應自謝某某向某某石油勘探局局長反映情況之日即2005年10月18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某某社區管理中心、某某石油勘探局辯稱因謝某某尚欠14萬元的承包費沒有繳納,其中的103200元用于抵消了餐費。原審法院認為,因承包合同系謝某某與某某餐廳股東代表張某某簽訂,并非與某某礦區簽訂,即使謝某某欠承包費也應當由承包合同的相對方主張權利,某某社區管理中心、某某石油勘探局無權直接向謝某某收取承包費或行使抵銷權,故某某社區管理中心、某某石油勘探局的該項辯稱意見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經向某某社區管理中心總會計師梁某調查,梁某能夠證實在某某石油勘探局審計部門作出審計報告后,謝某某多年來一直向某某社區管理中心主張權利,故謝某某訴請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某某社區管理中心、某某石油勘探局辯稱謝某某的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的意見不予采納。某某社區管理中心系某某石油勘探局下屬非法人分支機構,某某石油勘探局作為法人單位對其下屬分支機構的債務應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判決:一、中國某某集團某某石油勘探局某某社區管理中心支付謝某某餐費103200元及利息(自2005年10月18日起至判決生效后10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二、中國某某集團某某石油勘探局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三、駁回謝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364元,由中國某某集團某某石油勘探局某某社區管理中心負擔。
某某社區管理中心、某某石油勘探局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上訴稱:一、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沒有查明某某餐廳的民事主體及其共有關系且謝某某欠付承包費140000元的事實。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吨腥A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02條規定: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7條規定:債權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9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的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本案中,承包協議書中的債權人為22股的所有人,某某社區管理中心作為占有6股的債權人,依法有權向謝某某要求支付相應的承包費103200元(140000元以內)并與發生的餐飲費進行抵銷。故某某社區管理中心的債務抵銷行為是依法有效的。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改判駁回謝某某的訴訟請求,訴訟費用由謝某某承擔。
被上訴人謝某某辯稱:一、某某餐廳是獨立于某某社區管理中心的服務型經營組織,由14個自然人和某某礦區共同入股,經營模式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某某礦區是某某餐廳的股東,股東享有的利益是股權利益,并不是二上訴人所稱的連帶債權。因此,二上訴人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將某某餐廳的自主經營權混同于某某礦區的財產權,又將某某餐廳獨立的經營關系,混同于某某礦區的共有關系,其主張不能成立。二、謝某某不欠二上訴人的承包費,與二上訴人之間不存在承包關系,也不存在股權利益之爭。首先,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謝某某是某某餐廳的股東,故謝某某與原某某礦區之間并不存在股權利益的分配問題。其次,本案中的承包協議,是由謝某某和張某某訂立,協議約定的承包內容是某某餐廳的經營權,張某某雖然時任某某礦區的副主任,但其簽訂承包協議的行為卻代表的是“某某餐廳”,而非代表的是某某礦區。謝某某有理由相信張某某簽訂協議的行為是某某餐廳的職務行為,而非是某某礦區的職務行為。某某社區管理中心給謝某某的答復文件中,明確排除了上訴人某某社區管理中心是承包協議的當事方,認定了張某某所代表的某某餐廳是承包協議的相對方。故二上訴人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9條的規定,主張其所謂“互負債務”得以抵消的情況是根本不存在的。其三,所謂欠交14萬元的承包費,是因履行承包協議時遇到防治“非典疫情”而使得餐廳停業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依約屬于變更協議所應當免除責任法律規定的情形。三、原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得當,審理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本案是一起餐飲服務合同糾紛,謝某某是提供餐飲的服務者,某某礦區是接受餐飲的消費者,與二上訴人所謂的股權(分配)應得的收益和所謂欠交承包費的爭議,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二上訴人欠付的就餐費,是謝某某在承包某某餐廳期間,為某某礦區提供了就餐服務所產生的費用,二上訴人不能全額支付就餐費用,屬于違約行為。綜上所述,二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于法無據,其理由不能成立,依法應予駁回。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某某礦區在謝某某經營的餐館就餐,謝某某為其提供飲食服務,某某礦區應向謝某某支付餐飲費,由于某某礦區欠付餐飲費,雙方形成糾紛,故本案屬于餐飲服務合同糾紛。二上訴人上訴稱其持有某某餐廳的6股股權,因謝某某欠交承包費,其有權要求謝某某向其支付相應的承包費并與發生的餐飲費進行抵銷。本院認為,因某某礦區不是與謝某某簽訂承包經營合同的相對方,所以即使某某礦區是某某餐廳的共有人之一,且如果謝某某欠交承包費屬實,其也無權以某某礦區的名義向謝某某收取承包費,進而行使抵銷權。故二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510元,由上訴人中國某某集團某某石油勘探局、中國某某集團某某石油勘探局某某社區管理中心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郭英濤
審 判 員 李瑞玲
代理審判員 劉 偉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高騰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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