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趙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7-14閱讀量:(1448)
河南省濮陽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濮民初字第2074號
原告張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住濮陽縣柳屯鎮柳屯村。
委托代理人胡貴省,男,42歲,住濮陽縣城關鎮紅旗西路96號院。
被告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中專文化,住濮陽縣柳屯鎮興張村。
委托代理人李志偉,濮陽柳屯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趙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胡貴省、被告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志偉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張某某與被告趙某某經人介紹相識,2012年4月26日登記結婚。當年5月原告懷孕,因ABO溶血需要長期用藥,被告未在身邊照顧且不支付醫療費。2013年2月18日女兒趙某某出生,原告在家撫養孩子,被告拒不支付生活費及女兒的醫療費。原、被告在生活中基本沒有感情交流,且已分居兩年以上,無法繼續共同生活。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女兒趙子沐由原告撫養,被告支付撫養費及原告與女兒的生活費,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被告辯稱:原告所訴結婚及生育情況屬實,但訴稱被告不照顧原告和女兒的說法不屬實。被告雖然在外打工,但經常回家,家庭日常開銷亦由被告支付。原、被告雙方婚前比較了解,婚后沒有大的矛盾,雙方雖因瑣事發生爭執,但并未導致感情破裂,故被告不同意離婚。
案經審理查明:原告張某某與被告趙某某經人介紹相識,2012年4月26日登記結婚,2013年2月18日生育一女孩趙某某。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但有時會因瑣事發生爭執。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離婚。
本院認為:原告張某某與被告趙某某結婚后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并養育了女兒,雙方已經建立了夫妻感情。生活中二人雖有時因瑣事生氣吵架,但只要雙方能夠珍惜夫妻感情,相互尊重,互諒互讓,正確處理家庭矛盾,仍有和好希望,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案經調解無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及有關民事法律法規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張某某與被告趙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應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韓曉燕
代理審判員 :劉世虎
人民陪審員 :趙俊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書 記 員 :謝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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