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牛某某與被告慕某某委托合同糾紛一案
發(fā)表于:2015-07-20閱讀量:(2122)
西安市碑林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碑民三初字第01777號
原告:牛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陜西省宜川縣國稅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徐曉云,陜西許小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丁輝,陜西許小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西安房產交易管理中心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慕某某,女,西安公交總公司第六公司公交司機。
原告牛某某與被告慕某某委托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2013)碑民三初字第00557號民事裁定書,駁回原告牛某某的起訴。原告牛某某不服提出上訴。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2013)西民一終字第0089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2013)碑民三初字第00557號民事裁定書;指令本院對本案進行實體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牛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徐曉云、被告慕某某委托代理人慕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牛某某訴稱,其丈夫胡建清通過朋友認識了被告,2010年底其丈夫向被告提出其弟胡建利想在西安購買一套經濟適用房或其他價格比較合適的房屋。并口頭約定,給被告10000元酬勞,房子買到后再給一部分酬金。于是胡建利通過其賬戶,先后于2011年12月12日、2011年12月19日向被告匯款200000元、255100元。同時向被告支付10000元酬金,付款后一年時間里,其與丈夫多次催問購房事宜,被告稱,正在物色。2013年1月其再次催問被告購房事宜。被告稱,房屋買不到了。無奈訴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退還購房款4651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慕某某辯稱,2011年元月,經朋友王海介紹認識原告丈夫胡建清。胡建清得知其是房產部門公職人員后,表示讓其買一套經濟適用房。2011年元旦不久胡建清拿著其父母、兒子、兒媳婦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房屋產權證及辦理經濟適用房的相關資料給其,讓幫忙辦理經濟適用房。其發(fā)現資料是偽造的,就拒絕了胡建清的要求。其認識張燕后,就介紹胡建清認識。張燕給胡建清介紹本市“華豪麗晶”房子,并帶胡建清夫婦去看房子,胡建清夫婦看房,決定購房都是和張燕直接聯(lián)系的。其收到牛某某匯的購買款當天也如數匯給張燕了,還有更名費10000元現金也給了張燕。其工作內容是房屋備案登記,不存在能買到便宜房。原告夫婦看房買房是自己與張燕聯(lián)系的,與其無關。原、被告之間委托合同不成立,不存在退還款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丈夫胡建清經朋友介紹認識被告后,胡建清向被告提出想在西安買房,被告答應幫忙物色。后被告向胡建清告知了“華豪麗晶”的房源,并同胡建清、牛某某夫婦一同去看房,同去的還有張燕。2011年12月12日,同年12月19日原告牛某某分別向被告賬戶匯購房款200000元、255100元。匯款當日被告又將455100元分別匯入張燕指定賬戶。張燕涉嫌經濟詐騙已被司法機關逮捕,該案正在審理中。
本案在審理中,被告認可原告給其購買房屋更名費人民幣10000元,并稱將該款給了張燕。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2011年12月12日、2011年12月19日工商銀行個人業(yè)務匯款憑證等證據。被告提交2011年12月12日、2011年12月19日招商銀行轉賬匯款回單等證據及庭審筆錄附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牛某某丈夫胡建清經朋友介紹認識被告慕某某后,向慕某某提出想在西安買房,慕某某答應幫忙物色房屋,原告托人交給慕某某10000元。慕某某與張燕聯(lián)系后向胡建清告知了本市“華豪麗晶”的房源,并同牛某某、胡建清、張燕一同看了房屋。后牛某某二次給慕某某賬戶匯款455100元,慕某某先后將10000元現金交給了張燕又將455100元全部匯入張燕指定賬戶。原、被告的上述行為表明,雙方已建立了委托關系。慕某某雖將牛某某匯入的購房款455100元及10000元現金分別又匯入張燕指定的賬戶及將現金交給了張燕。但張燕因涉嫌經濟詐騙,已被司法機關逮捕。致原告丈夫胡建清委托被告慕某某購買房屋目的不能實現,給原告牛某某造成了經濟損失,被告慕某某有重大過失,應承擔賠償責任。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零七條、第三百九十六條、第四百零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慕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牛某某購買款465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8176元由被告慕某某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交,被告在給付上述款項時一并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馬利群
審判員 唐星利
審判員 王 旭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蔣金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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