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薛某與被告柳某離婚糾紛一案
發表于:2015-07-20閱讀量:(1565)
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長安民初字第04981號
原告薛某,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馮光輝,陜西達明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柳某,男。
原告薛某與被告柳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徐峰章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生活中對其打罵,經常賭博,不務正業,現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子由其自行撫養,拆遷安置房屋中一套歸其所有。
被告辯稱,其與原告沒有大的矛盾,表示以后改正自己的缺點,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經人介紹談婚,2002年1月30日登記結婚,****年**月**日生一子取名柳某某。原、被告婚初關系尚好,能共同勞動、共同持家。由于被告處事直接,方式、方法簡單,在解決夫妻間矛盾時靈活性不夠,加之其脾氣較為暴躁,使矛盾轉而激化。為此,原告對夫妻生活喪失信心,對被告心生厭倦,原告曾于2009年訴至院要求與被告離婚,經審理原告請求被駁回。此后,原、被告關系改善,夫妻感情和好,共同生活。自2013年至2014年初,原、被告又因家庭事務及原告與被告之父矛盾發生爭吵,雙方有過數次肢體沖突。2014年2月,原、被告再生矛盾后原告離家在外居住,并復生離婚之念,遂再訴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子由其自行撫養,拆遷安置房屋中一套歸其所有。被告在答辯中認為其與原告沒有大的矛盾,表示以后改正自己的缺點,處理好家庭事務,愿與原告共同生活,不同意離婚。另查明,原、被告所在村、組土地、房屋因國家征用被拆遷,原、被告共獲得房屋拆遷補償款428000元,拆遷安置費及房屋租金(原、被告及其子三人)154200元,上述款項均由被告領取。此后,因償還建房及家庭生活所生債務向他人支付140000元,支付現住房屋三年租金51600元,購買家用電器及生活用品花費20000元,出借給原告之兄、姐各100000元,被告私自出借他人20000元,被告生活、娛樂、出游亦有產生一定花費。因拆遷原、被告還將獲得安置房屋,但該房屋并未開建,具體方位、門牌號均不確定。庭審中,促其協商,因雙方意見相反,調解未成。
以上事實有結婚證、證明、庭審筆錄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婚姻、家庭生活需要夫妻相互共同營造,生活中難免出現分歧與矛盾,只要雙方能互諒互讓,交流與溝通方式得當,分岐與矛盾是可以化解的。本案中,原、被告結婚已逾十年,且生一子,所在村、組土地、房屋因國家征用而獲得補償,并將獲得安置,只要雙方能勤儉持家,和睦相處,家庭生活會越來越好。被告脾氣不好,處事簡單,在化解夫妻矛盾及家庭矛盾時辦法不多,時常會演變為肢體沖突,加之其習好打牌,沒有在意原告的感受,被告的不當行為是夫妻感情產生隔閡的主要原因。在本院向其指出缺點及不足后,其能及時省悟,并表示今后改正自己缺點,對原告多關心、體貼。通過整個庭審可以看出,被告雖脾氣不好,但能承認自己的錯誤,對原告所提出的事實并未回避、抵賴,說明其心性樸實,無有邪念,只要其能改正粗暴、簡單習性,遇事多加思考,平和相待,夫妻感情、家庭生活一定能處理妥當。面對被告的誠實態度,原告應再給其一次包容和諒解,給雙方婚姻再一次機會。此外,原告亦應考慮到兒子的健康成長,不應因父母矛盾給其身心造成不良影響。現原告提出與被告離婚,依法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薛某要求與被告柳某離婚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300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由原告承擔150。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徐峰章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員 胡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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