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7-20閱讀量:(1917)
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西中民一終字第00327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陜西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麗萍,陜西尚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付斌,陜西尚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陜西某某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鄭培合,陜西德倫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陜西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陜西某某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法院(2013)蓮民三初字第0027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陜西某某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付斌,被上訴人陜西某某房地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鄭培合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某某公司與某某公司之間簽訂的代理租售合同系雙方自愿簽訂,合同內容合法,該合同為合法有效合同。某某公司與某某公司租售代理合同簽訂后,某某公司已經依約代理銷售8戶商鋪,由于某某公司原因,某某公司又與該8戶買受人洽談解除,解除銷售合同后,某某公司再次洽談租賃合同10戶。雖然某某公司所代理簽訂的某某公司和某某公司租賃合同是在2010年3月9日,該時間節點超出租售代理合同約定的合同履行期2009年12月31日,但是造成合同履行期延長的原因是某某公司解除8份銷售合同造成的,某某公司并未向某某公司主張該8份銷售合同的代理費,所以某某公司代理時間適當延長符合客觀事實。某某公司提交的《某某商業銷售提成明細》中將某某公司的租賃合同計算在其代理范圍之內,該提成明細由某某公司財務會計趙某簽字確認。雖然趙某稱其在提成明細上簽字的行為未得到公司領導的準許,但是趙某作為專業會計,其對公司財務的管理制度及流程是明晰的,未得到公司領導批準而與其他業務單位進行財務對賬,其行為與財務會計的職業操守嚴重不符。某某公司有理由相信趙某的行為是有代理權限的,故可以認定某某公司會計趙琢在某某公司《某某商業銷售提成明細》簽字的行為系表見代理行為。某某公司已經向某某公司支付代理費380000元,該支付行為與其會計趙琢在《某某商業銷售提成明細》簽字的行為相印證,某某公司稱其財務部門向某某公司支付380000元未得到該公司領導的審批,原審法院要求趙琛向法院提交向某某公司支付380000元的會計憑證及支付該380000元的費用審批單,其在指定期限內并未提交,因該證據依法由某某公司持有,某某公司拒不提交,故應認定某某公司主張符合案件事實及法律規定。綜上,某某公司已經提交證據證明某某公司應當支付代理費590100元,某某公司已經支付380000元,其余210100元某某公司應當依法予以支付,并自2010年9月23日起承擔逾期付款的利息。現某某公司上訴以原審法院僅依據所謂的會議紀要,就認定某某公司要求某某公司變更營銷措施和任務節點,延長了合同履行期,屬認定事實的重大錯誤,且認為與某某公司簽訂的租售合同系其自行完成的,不是某某公司所簽,及原審錯誤認定其公司會計趙琛在某某公司《某某商業銷售提成明細》上簽字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導致錯誤判決,請求二審依法撤銷原判第一項,并依法駁回某某公司的訴訟請求,沒有證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據此,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669元,由某某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 平
審判員 肖 剛
審判員 崔志剛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張小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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