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7-20閱讀量:(1929)
西安鐵路運輸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西鐵民初字第00042號
原告李某某,男,漢族,西安某某通訊工程有限公司項目經理。
委托代理人付斌,陜西尚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漢族,農民。
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
代表人孫某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陳某某,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工作人員。
原告李某某因與被告劉某某、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以下簡稱“某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決定,依法由審判員楊光、代理審判員李理時、人民陪審員姚建生組成合議庭,楊光擔任審判長,書記員王敬鋒擔任法庭記錄。本院于案件受理當日向原告送達了受理案件通知書、訴訟風險提示書、送達地址確認書、舉證通知書、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隨案廉政監督卡。2013年9月26日本院向被告劉某某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送達地址確認書、訴訟風險提示書、舉證通知書、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原告提供證據材料,隨案廉政監督卡。2013年9月27日本院向被告某某保險公司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送達地址確認書、訴訟風險提示書、舉證通知書、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原告提供證據材料,隨案廉政監督卡。2013年10月25日本院分別向原告李某某、被告劉某某、某某保險公司送達了開庭傳票。2013年11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鑒定申請,本院提請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委托相關機構進行鑒定。2013年12月12日陜西正義司法鑒定中心作出陜正義司鑒(2013)臨鑒字第1208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2014年1月8日,原告李某某增加訴訟請求,本院于同日受理。2014年1月22日,本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付斌、被告劉某某、被告某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應受到法律保護。原告李某某、被告劉某某對本次交通事故應承擔責任,結合本案情,李某某、劉某某應分別承擔10%、90%的責任比例。被告劉某某所有的陜AA282R號車輛在某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且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故被告某某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1、醫療費,原告請求8393.4元,其中2013年7月8日由西安醫學院附屬醫院出具的9.5元手寫收據沒有患者姓名,無法確認其真實性,故本院支持原告請求的醫療費為8383.9元;2、后續治療費,鑒定意見是3000元,原告請求3000元,本院予以支持;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每天30元,住院治療38天計算為1140元,原告請求1140元合理本院予以支持;4、營養費,結合原告病歷病案及醫囑,原告加強營養的天數為住院治療38天及出院后酌定30天,共計68天,以每天20元標準計算為1360元,原告請求1800元,本院對超出部分440元不予支持;5、誤工費,庭審中,原告未能證明其收入情況,亦未能證明其減損情況,原告的工作單位為通訊工程公司,其誤工費應按照2012年度陜西省城鎮私營單位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行業平均工資26518元為標準計算,結合其住院及醫囑情況,以住院治療38天及出院酌定30天,共計68天計算為4940元,原告請求10500元,本院對超出部分5560元不予支持;6、護理費,原告不能充分證明護理人員丁思彤因護理而導致的收入減少,按西安市護工每天平均收入80元計算住院治療38天為3040元,原告請求3800元,本院對超出部分760元不予支持;7、交通費,原告請求402.7元,本院酌定為300元,對超出部分102.7元不予支持;8、車輛維修費,原告請求2735元,本院酌定為1700元,對超出部分1035元不予支持;9、停車費,原告提供的定額發票沒有單位簽章,無法確認其真實性,故本院對原告請求的停車費1300元不予支持;10、鑒定費800元,應按交通事故認定書劃分的責任比例,原告承擔10%即80元,劉某某承擔90%即720元。
以上費用中,醫療費、后續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合計13883.9元,由某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限額項下承擔10000元,超出部分3883.9元,原告承擔10%即388.4元,某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承擔90%即3495.5元;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合計8280元,由某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項下全額承擔;車輛維修費1700元,由某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項下全額承擔。
被告劉某某墊付原告醫療費3000元,由其自行至某某保險公司理賠,本案不再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某醫療費(包含醫療費、后續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10000元、傷殘賠償部分(包含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8280元,車輛維修費1700元,以上共計19980元;
二、被告中國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某某醫療費、后續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3495.5元;
三、被告劉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李某某鑒定費720元。
四、駁回原告李某某其他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47元,由原告李某某負擔65元,被告劉某某負擔582元。因原告李某某已預交,故被告劉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其應當負擔的582元直接支付給原告李某某。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賠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六份,同時預交上訴費,上訴于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審 判 長 楊 光
代理審判員 李理時
人民陪審員 姚建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王敬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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