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未民初字第01970號
原告賀某某,女,漢族。
委托代理人賀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梁開業,陜西潤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女,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與被告身體權糾紛一案中,原告賀某某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申請撤訴,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賀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90元,原告已預交,現由原告承擔45元,剩余45元由本院退還原告。
審判員 張 銳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萬麗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