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7-20閱讀量:(2056)
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雁民初字第03374號
原告阮某某,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蘇小軍,陜西邦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崇望,陜西邦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陜西某某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某,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娜,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宗麗輝,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薛某某,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漢族。系被告薛某某的同事。
原告阮某某與被告陜西某某投資有限公司(簡稱某某公司)、薛某某居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阮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崇望,被告某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王娜、宗麗輝,被告薛某某之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阮某某訴稱,原告是西安市某某房地產中介服務部經營者,因其名稱“阮某某”發音問題經常對其業務造成不利影響,故以“阮某”從事業務活動。2014年4月,被告薛某某找到原告,說明被告某某公司想在鳳城一路至某某路之間找間辦公樓辦公。后經過協商,雙方于2014年4月21日簽訂居間合同一份,約定由原告提供房源,并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帶被告薛某某看房。雙方約定的房屋為某某城A座6樓。被告支付原告與半個月租金相等的酬金,作為居間服務的費用。原告多次與客戶及被告聯系溝通,確定鳳城一路某某華城某某座某某室客戶將其房屋以每月16000元的租金標準租給被告,后被告公司越過原告,私自與該房東簽訂租賃合同。原告已經按照約定完成居間服務,但被告總以各種理由拒絕按照合同支付原告報酬。按照合同約定,如果被告私自與原告的客戶達成交易,視為違約,被告需向原告支付相當于承租房屋一個月的租金,作為違約金。原告認為被告薛某某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原、被告經協商未果,故原告現訴至法院請求如下:1、請求兩被告連帶支付原告16000元;2、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經審理查明,2014年4月21日,被告薛某某與西安市某某房地產中介服務部(帶看人阮某)簽訂居間合同,約定:委托人授權居間人幫助其尋找符合本合同要求的擬承租房屋一套。擬承租房屋要求:在鳳城一路至某某路之間,面積230㎡左右。租金:20000元左右,居間期限:2014年4月21日至2014年7月20日止。居間酬金半個月房租。在本合同存續期間或委托人單方解除合同后,私自與居間人之客戶達成交易者,視為違約,委托人應向居間人支付一個月的租金。委托人同意認可以上條款,并確認帶看某某華城某某座某某樓的房子。合同簽訂后,原告帶房東先后兩次與被告薛某某聯系確定租房事宜均未果(被告薛某某曾要求原告到西安市高新區某某路都市之門某某座某某樓某某投資找他洽談)。審理中,被告某某公司稱被告薛某某非其公司員工。其公司現租賃鳳城一路某某華城某某座某某室房屋系房主發放名片等出租信息,主動與其公司聯系的結果。法庭要求其公司在庭后七日內提供2014年4月份員工工資表,被告提供,但該工資表并無公司員工簽領工資的原始記錄。另查明:原告系西安市某某房地產中介服務部之經營者。經營范圍:房地產信息咨詢、中介服務。被告某某公司現租賃鳳城一路某某華城某某座某某室房屋用于公司辦公。
上述事實,有居間合同、短信記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及本案庭審筆錄在卷佐證,并經質證。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為被告薛某某是否代表被告某某公司簽訂居間合同。原告提供的短信證據中顯示被告薛某某曾要求原告到西安市高新區某某路都市之門某某座某某樓某某投資(公司)找其洽談,而現被告某某公司所租賃使用的房屋正是原告中介雙方欲租賃的房屋。被告薛某某本人亦一般不可能個人承租23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用于自住。綜合本案實際情況及相關證據,本院依法認定被告薛某某與原告簽訂的居間合同實為被告薛某某代表被告某某公司與原告簽訂的合同,被告薛某某的行為系職務行為,該居間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作為居間人向被告某某公司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現被告亦承租居間中介之房屋進行辦公使用,被告某某公司有義務支付原告居間服務費。現原告要求被告某某公司支付居間服務費16000元,根據合同的約定,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薛某某簽訂合同的行為系職務行為,故原告要求被告薛某某承擔責任的請求依法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四百二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陜西某某投資有限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阮某某居間服務費16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原告其余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200元,由被告某某公司承擔,原告已墊付,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被告某某公司直接給付原告2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畢智強
人民陪審員 曹廣師
人民陪審員 王雪絨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高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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