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周某某訴被告楊某離婚糾紛一案
發表于:2015-07-20閱讀量:(1498)
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碑民初字第03852號
原告: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
被告:楊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王小奔,陜西簡能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周某某訴被告楊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審判員楊迎珍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被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某某訴稱,其與被告2001年經人介紹認識,2001年8月29日登記結婚,****年**月**日生一子周某某,雙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經常吵架,現感情確已破裂。起訴請求判令與被告離婚;依法判令婚生子周某某由被告撫養;訴訟費依法判決。
被告楊某辯稱,其與原告感情一直很好,且其努力工作,用心經營家庭,照顧孩子,雙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2001年經人介紹認識,2001年8月29日登記結婚,2002年10月21日生一子周某某。雙方婚初感情尚可,婚后雙方因缺乏溝通,影響了夫妻關系,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陳述、結婚證及庭審筆錄等證據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夫妻關系的存續應以感情為基礎。原、被告結婚多年,且婚后育有一子,感情基礎牢固。雙方婚后因缺乏溝通,產生了矛盾,影響了夫妻關系,但雙方感情并未破裂。庭審中,被告表示與原告感情尚好,為了孩子健康成長,家庭和睦,堅決不同意離婚,故原告亦應給被告和好機會,不應固執己見。今后,雙方均應互諒互讓,互相幫助,珍惜雙方已建立起來的夫妻感情,共同肩負起撫養子女的義務,建立一個幸福和睦的家庭。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周某某要求與被告楊某離婚的訴訟請求。
訴訟費3200元,減半收取1600元,由周某某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楊迎珍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書 記 員 宋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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