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7-22閱讀量:(1657)
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許民終字第70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河南某某洗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某某,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鵬,上海市協力(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瞻,上海市協力(鄭州)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劉根東,河南葛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桂周,河南葛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河南某某洗用品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王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長葛市人民法院(2014)長民初字第0265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河南某某洗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鵬,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劉根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3年7月,被告王某某經原告河南某某公司的廚師薛某周介紹,到原告河南某某公司廚房從事幫廚工作。2013年8月9日5時05分許,被告王某某駕駛自行車由北向南行至107國道長葛境與三號公路交叉口北50米處時發生交通事故受傷。被告王某某在申請工傷時,原、被告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發生爭議,被告王某某曾經申請勞動仲裁,2014年8月4日,長葛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長勞仲案字(2014)第016號仲裁裁決書,認定被告王某某與原告河南某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原告河南某某公司不服該仲裁裁決書,于2014年9月5日訴至本院。
原審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原告河南某某公司否認被告王某某為其單位人員,但其提供的書證均系本單位內部材料,三份證人證言也不能相互印證;而被告王某某提供的錄音證據,原告河南某某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被錄音人非其單位管理人員,證人雖然是被告王某某親屬,但同時也是原告河南某某公司的廚師,王某某提供的仲裁筆錄顯示被告河南某某公司對證人證言無異議,該院認定被告王某某提供證據的證明效力大于原告河南某某公司提供證據的證明效力,且交通事故發生地點在被告王某某家至原告河南某某公司的路上,發生時間在清晨5時05分,該事實能與被告王某某陳述的其在原告河南某某公司做飯,在前往單位做早飯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相吻合,該院認定被告王某某系原告河南某某公司的工作人員。原告河南某某公司訴稱入職登記表和考勤記錄中均不顯示被告的入職記錄和工作的意見,系其內部管理問題,不影響被告王某某事實上在原告河南某某公司工作,該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某某作為勞動者,為原告河南某某公司提供勞動,雙方已構成勞動關系,該院予以確認。原告河南某某公司訴稱被告王某某1961年5月24日生,被告王某某稱其于2013年7月中旬到原告處工作,當時被告王某某已年滿52周歲,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具備勞動法律關系主體資格的意見,因被告王某某系農民,原告河南某某公司未舉證被告王某某有退休養老保障,原告河南某某公司明知被告王某某沒有退休保障而招用其工作,被告王某某的合法權益應受勞動法的保護,且現有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如未享有養老保險待遇,按勞務關系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按勞務關系處理。”《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城鄉勞動者。但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除外”,均排除了未享有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屬于勞務關系的情形,故未享有養老保險待遇的被告王某某,作為勞動者,雖然已超過退休年齡,但其和原告河南某某公司仍屬于勞動關系,對原告河南某某公司的該意見,該院不予支持。判決:一、原告河南某某洗用品有限公司和被告王某某存在勞動關系。二、駁回原告河南某某洗用品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河南某某洗用品有限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上訴稱,原審認定事實錯誤,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王某某是雇傭的;王某某所稱2013年7月在河南某某洗用品有限公司工作,當時王某某已經年滿52周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能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王某某答辯稱,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要求維持原判。
根據雙方當事人上訴、答辯情況,并征詢當事人意見,本院歸納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二審中,河南某某洗用品有限公司提供(2014)管勞人仲不字第127號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一份,該通知書申請人為馮兆玲。證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能作為勞動爭議案件處理。
王某某質證認為,該證據與本案無關,該通知書不是最終結果,不具有證明力。
本院經審核認為,(2014)管勞人仲不字第127號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為法律文件,其真實性可以確認。
王某某無新證據提供。
二審查明事實與原審一致。
本院認為,(2014)管勞人仲不字第127號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中所爭議的法律關系與本案是否相同,從通知書中無法確認,同時,沒有證據證明該通知是否本糾紛的最終處理結果,因此,該通知不能證明河南某某洗用品有限公司的主張。已經可以確認的事實是王某某在河南某某洗用品有限公司內工作,該區域為河南某某免洗用品有限公司所管控,河南某某洗用品有限公司訴稱王某某是公司廚師雇傭,但沒有證據能夠證明該主張,因此,確認王某某與河南某某洗用品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符合常理。王某某雖然在河南某某洗用品有限公司工作時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王某某并非退休人員,也沒有證據證明王某某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當事人雙方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關于按勞務關系處理的情形。因此,對于河南某某洗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訴,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上訴人河南某某洗用品有限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胡琰峰
審判員 陳付強
審判員 岳利花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員 陳耀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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