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某、朱某某等偽造國家機關證件二審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5-07-23閱讀量:(2092)
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15)駐刑二終字第12號
原公訴機關河南省駐馬店市驛城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原河南省新蔡縣治安聯防隊員,住新蔡縣。因涉嫌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14年2月18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駐馬店市看守所。
辯護人黑連合,河南文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原河南省新蔡縣公安局民警,住新蔡縣。因涉嫌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14年2月19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駐馬店市看守所。
辯護人趙令琦,河南另奇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學生,住河南省新蔡縣。因涉嫌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14年2月18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駐馬店市看守所。
辯護人孫闖,河南良策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楊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無業,住河南省蘭考縣。因涉嫌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14年2月18日被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駐馬店市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住浙江省浦江縣。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14年2月19日被抓獲,同月2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執行逮捕。2015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馮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漢族,無業,住浙江省浦江縣。因涉嫌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14年2月18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執行逮捕。2015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馮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大專文化,無業,住浙江省浦江縣。因涉嫌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14年2月18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執行逮捕。2015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審。
上訴人張某某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張某某的行為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且系未遂犯,而非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原判定性錯誤;即使張某某的行為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其作用也要比朱某某的作用小,應當按照從犯從輕處罰,但原判對其量刑和朱某某的量刑一樣,有失公平;張某某先于朱某某主動交代自己的行賄行為,應當認定自首,并給予從輕處罰。
上訴人朱某某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朱某某登錄公安機關戶政管理系統,進行錄入和確認人口信息的行為不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僅是違反我國居民身份證法的騙取證件的一般違法行為。朱某某收受張某某人民幣2萬元與其違法登錄戶政管理系統是牽連關系,應當以受賄罪一罪定罪處罰。
上訴人唐某某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唐某某未在網上建立任何QQ群,也未在網上發布過辦證信息;后期放棄犯罪,并阻止他人繼續實施犯罪,應當認定為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構成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原判量刑過重,請求從輕處罰。
上訴人楊某某的上訴理由:構成犯罪中止和從犯,且本案系特情引誘,應當從輕處罰。
經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判相同,且原判認定的證據經一審當庭舉證、質證,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朱某某利用職務之便,幫助他人偽造虛假身份信息,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其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還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現金2萬元,其行為同時構成受賄罪。上訴人張某某參與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并將所偽造的國家機關證件予以買賣,其行為已構成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其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2萬元,其行為同時構成行賄罪。上訴人唐某某、楊某某,以及原審被告人徐某某、馮某某、馮某某,為謀取私利,買賣國家機關證件,五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張某某、朱某某、唐某某、楊某某的上訴理由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段桂東
審判員 吳德河
審判員 郭留會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劉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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