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故意傷害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7-28閱讀量:(1658)
甘肅省天水市秦州區人民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
(2014)天秦刑初字第85號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系被害人。
委托代理人陳建平,甘肅通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中專文化,無業。
辯護人任緒德,天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天水市秦州區人民檢察院以天秦檢刑訴(2013)第30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3月31日、5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天水市秦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劉衍虎出庭支持公訴,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陳建平,被告人王某某及辯護人任緒德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天水市秦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1月10日21時許,王某某和朋友在秦州區七里墩”盛世秦宮”消費時王某某也參加。其間,王某某和王某某因瑣事發生爭執后,王某某將王某某踢傷,經鑒定為重傷。針對指控的事實,公訴人當庭出示了相關證據予以證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某訴稱,因王某某的傷害行為致其受傷,要求賠償醫療費27099.12元、誤工費36410元、護理費1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00元、營養費4000元、殘疾用具費85元、交通費1000元、住宿費498元、傷情鑒定費200元、傷殘鑒定費3500元、殘疾補償金102941.40元、后續治療費13000元,共計164523.52元。
被告人王某某辯解,王某某的傷系他絆倒所致,而不是用腳踢傷的。王某某的傷與他沒有關系,故不承擔賠償責任。
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王某某主觀上沒有傷害的故意,客觀上沒有實施傷害行為,王某某的傷與王某某的行為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且王某某有一定的過錯。故指控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不能成立。
經審理查明,2013年1月10日21時許,被告人王某某和李某虎、羅某、王某某及其女友在秦州區七里墩”盛世秦宮”唱歌時,王某某和女友發生吵架,王某某便說要吵到外面吵去,為此,王某某和王某某又發生吵架,王某某把王某某叫到衛生間爭辯過程中,朝王某某鼻子擊打一拳致流血。出來后,王某某拿啤酒瓶打王某某但沒有打上,王某某便朝王某某右腿踢了一下,致王某某倒地受傷。經魏氏骨科醫院、天水市第一人民醫院診斷:王某某1.右內踝骨折并關節脫位;2.右脛腓聯合分離;3.右腓骨下端骨折;4.神經、血管損傷。經天水市秦州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甘肅法醫學會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外傷致王某某右內踝骨折并關節脫位、右脛腓聯合分離、右腓骨下端骨折、神經、血管損傷,經治療后右踝關節功能活動度喪失達50%以上屬重傷。
王某某受傷后,在魏氏骨科醫院、天水市第一人民醫院、北京航天總醫院治療,共計住院45天,花醫療費27183.62元,造成誤工費14473.48元、護理費8040.82元、交通費86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00元、營養費900元、鑒定費3700元、住宿費498元,共計57458.92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經天水市第一人民醫院診斷:先天性心臟病,室間隔缺損(膜周部),室水平左向右分流,左室舒張功能減退。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執行逮捕時,看守所以王某某隨時有生命危險為由,不予關押。
上述事實,有檢察機關提交,并經當庭示證、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被害人王某某的報案材料及陳述,2013年1月10日晚,我和四楞子在秦州區七里墩”盛世秦宮”消費時,因和四楞子言語不和,被四楞子叫到衛生間將鼻子打破。出來后,我拿起茶幾上的啤酒瓶朝四楞子砸去,但沒有砸到身上,”四楞子”過來將我踢倒在地,使我受傷。第二天,我到魏氏骨科醫院住院治療。
證人羅某某的證言,2013年1月10日21時許,我和四楞子、王某某等人在秦州區七里墩”盛世秦宮”唱歌時,不知什么原因王某某和四楞子吵開了,我們大家勸開后二人到衛生間去了,里面發生啥事就不知道,二人出來時王某某的鼻子破了流血了。他倆又吵罵,王某某拿啤酒瓶打四楞子,四楞子躲了一下,并且用腿把王某某勾倒了一下,王某某就摔倒了,我們幾個把王某某扶起來坐下,因玩不成了,我們都回家了。
證人張某某的證言,2013年1月10日晚,我和四楞子、王某某等人吃完飯在秦州區七里墩”盛世秦宮”唱歌,我和王某某說什么,王某某就讓我滾,我倆就吵了幾句,王某某說要吵回家吵去,王某某就和王某某接著吵,后二人到衛生間說話去了。過了一陣他倆出來,我因為生氣就沒有看王某某。王某某在沙發上坐了一會,站起來從茶幾上拿了一酒瓶打王某某,我就說了一句你干啥,王某某說要打仗哩,我說放下不要丟人,我想在衛生間躲一陣提前回家,出來看見王某某在沙發上坐著,王某某叫我坐到王某某邊,王某某說他的腿受傷了送一下,我和一個保安將王某某送到家后我也回家了。
證人閆某某的證言,2013年1月10日22時許,我在家睡了,羅某某打電話叫我到”盛世秦宮”。當時有羅某某、王某某及女友坐在包廂里,我沒有看到他們有受傷的情況。我和王某某喝酒說話中得知打架的事,在現場我也沒有看到打架的跡象。我們坐了二十幾分鐘,我先把王某某送出來,王某某說他的腿有點疼,我就攙扶著,送走王某某及女友,我也打車回家了。
證人胡某某的證言,2013年1月10日21時許,我和王某某、李某甲、羅某某、王某某及其女友在秦州區七里墩”盛世秦宮”唱歌。22時許,我突然聽見啤酒瓶扔過來的聲音,回頭又一看是王某某打四楞子,沒打上,王某某沖過去打王某某,就摔倒在地上了,我當時喊道你們干啥,就把他兩個制止住了。后面再沒打,他們什么時候走的也沒注意。
證人李某乙的證言,2013年1月10日21時許,我和羅某某、王某某及其女友、胡某某等人在秦州區”老東鄉”吃完飯又到七里墩”盛世秦宮”WTV,我就纏著唱歌,前面發生的事不知道,正唱歌時看見王某某扔啤酒瓶打王某某沒有打上,大家都喊著不要打了,王某某就坐下了。王某某女友哭著哩。我想大家都喝酒了不會有事,就繼續唱歌。其間,王某某又扔啤酒瓶打王某某沒有打上,他們還坐在后面的沙發上,我站在前面唱歌。我再看見時王某某已經倒在王某某跟前了。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013年1月10日21時許,我和王某某、李某甲、羅某某、王某某及其女友在秦州區七里墩”盛世秦宮”唱歌時,王某某和他女友吵起來,我就說要吵到外面吵去,王某某就和我吵起來,我把王某某叫到衛生間爭辯過程中,朝王某某鼻子一拳打得流血了。出來后,王某某拿啤酒瓶打我沒有打上,我的左腿把他的右腿絆了一下王某某直接倒在地上,被在場的朋友勸開了,我們坐了一會,王某某告訴我他的腿斷了,然后他的朋友送他回家了。
8.魏氏骨科醫院、天水市第一人民醫院診斷證明、病例,天水市秦州區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甘肅法醫學會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王某某內踝撕脫性骨折、腓骨下端骨折位于水平韌帶聯合以上,屬于踝部骨折的外翻外旋型,即當右足跖屈、外翻并旋外時,內側副韌帶過度牽拉斷裂損傷并引發內踝撕脫性骨折,直接外力作用很難形成此類損傷,多系間接暴力作用所致。王某某受傷后經過治療,骨折已基本愈合,但并未涉及其踝關節面,關節面出現了明顯的硬化和增生、關節間隙變窄,此為影響踝關節運動功能的主要因素,亦是本次外傷引起的后果。手術治療中內固定的取出與否與踝關節的功能障礙不存在直接關系。綜上,王某某將王某某踢倒后受傷的事實與王某某的傷情形成相符合;王某某的內固定不涉及踝關節面,不影響其運動功能。王某某右踝關節損傷導致活動度喪失達50%以上屬重傷。
9.王某某提交并經當庭示證、質證的醫療費、鑒定費等票據,證實王某某受傷后遭受的損失。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因處事不當,故意傷害他人并致其重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及辯護人所持王某某的傷情與王某某的行為沒有關系的辯護意見,與查明事實不符,王某某的行為與王某某的傷情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故該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被告人王某某在王某某和他人爭吵時不及時勸阻,方式粗暴,引起王某某與其發生爭吵,且先動手將王某某的鼻子打傷,是本案發生的原因,故辯護人關于王某某有過錯的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王某某應對其傷害行為給王某某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醫療費、鑒定費、交通費、住宿費依據王某某提交的有效票據和實際花費予以支持;誤工費因王某某出院時醫囑內固定一個月取出鋼針,其功能恢復酌情支持60天,誤工費按受訴法院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支持135天;護理費按住院天數45天支持,因王某某未提供其母親的工資證明,按照誤工費的標準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予以支持。后續治療費沒有事實依據,殘疾賠償金沒有法律依據,均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王某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某醫療費27183.62元、誤工費14473.48元、護理費8040.82元、交通費86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00元、營養費900元、鑒定費3700元、住宿費498元,共計57458.92元,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肅省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魏素梅
審 判 員 方 瓊
人民陪審員 米 鋒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王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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