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wù)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甲、李某乙、劉某、程某甲、李某丙故意傷害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發(fā)表于:2015-07-28閱讀量:(1331)
甘肅省甘谷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谷刑初字第50號
公訴機關(guān)甘谷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甘肅省甘谷縣人,初中文化,農(nóng)民。因涉嫌故意傷害,于2015年1月14日被甘谷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甘谷縣看守所。
辯護人梁剛,天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被告人李某乙,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甘肅省甘谷縣人,小學(xué)文化,農(nóng)民。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甘谷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被執(zhí)行逮捕。現(xiàn)羈押于甘谷縣看守所。
辯護人嚴(yán)小斌,甘肅鑫盾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人劉某,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甘肅省甘谷縣人,初中文化,農(nóng)民。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甘谷縣人民檢察院批捕,2015年3月24日主動到案被執(zhí)行逮捕,同日被甘谷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p>
被告人程某甲,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甘肅省甘谷縣人,初中文化,農(nóng)民。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甘谷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p>
被告人李某丙,男,生于19**年*月*日,漢族,甘肅省甘谷縣人,初中文化,農(nóng)民。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甘谷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p>
甘谷縣人民檢察院以谷檢刑訴(2015)4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劉某、程某甲、李某丙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6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甘谷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文瀟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辯護人梁剛、被告人李某乙及其辯護人嚴(yán)小斌、被告人劉某、程某甲、李某丙均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甘谷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4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李某乙在甘谷縣六峰鎮(zhèn)在城王村一個私人建筑工地上碰到被害人魏某甲,魏某甲遂逼迫李某乙歸還以前的賭債,因李某乙無錢歸還,雙方便發(fā)生爭執(zhí),魏某甲揚言要毆打李某乙、要卸掉李某乙的一根腿。魏某甲打電話叫人,馬某某、張某某先后趕到。期間李某乙的哥哥李某甲聞訊趕來,兄弟二人打電話叫來劉某、李某丙、程某甲、李某丁(在逃)、王某某(身份未查明,待歸案后另案處理)等人。上述人員來到后,兄弟二人將提前準(zhǔn)備好的鋼管等兇器散發(fā)給劉某等人,然后撲向坐在李某巳車上的魏某甲,魏某甲見情況不妙,便下車逃跑,五被告人及李某丁、王某某在后面持械追打魏某甲,魏某甲逃進了六峰鎮(zhèn)在城王村東面巷內(nèi)時,被巷道內(nèi)的雜物絆倒。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劉某等便沖上去對魏某甲拳打腳踢,并用鋼管朝魏某甲身上亂打。后被告人李某乙及同伙將魏某甲的左手拉住,被告人李某甲用切刀在魏某甲左手腕處切割,將魏某甲的左手割傷,隨后李某乙繼續(xù)毆打魏某甲,逼迫魏某甲拿來賭債的欠條,被趕來的李某戊、李某巳拉開。后魏某甲被送往院救治。經(jīng)天水市手足外科醫(yī)院診斷:魏某甲全身多處皮膚軟組織挫傷;右小腿皮膚軟組織挫傷;左手腕部切割傷(正中神經(jīng)部分?jǐn)嗔选锷窠?jīng)及橈動脈完全斷裂、拇示中環(huán)指屈指肌腱斷裂、橈側(cè)腕屈肌斷裂、掌長肌斷裂、橈側(cè)腕長短伸肌腱斷裂、肱橈肌斷裂)。經(jīng)甘谷縣公安局法醫(yī)檢驗鑒定:魏某甲的損傷屬于輕傷二級。
公訴機關(guān)認(rèn)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劉某、程某甲、李某丙因非法利益糾集后,對被害人進行毆打,并用殘忍手段切割被害人肢體,致人輕傷,五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yīng)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組織糾集同伙并實施主要傷害行為,系主犯,被告人劉某行為積極,也系主犯。
被告人李某甲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基本沒有意見,其辯護人的意見是:被告人李某甲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自愿認(rèn)罪,本案被害人有重大過錯,被告人李某甲的父親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建議對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并宣告緩刑。
被告人李某乙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基本沒有意見表,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被害人具有重大過錯,被告人家屬積極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被告人李某乙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較小,建議法庭綜合以上從輕情節(jié),宣告被告人李某乙緩刑。
被告人劉某、程某甲、李某丙均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沒有意見。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李某乙在甘谷縣六峰鎮(zhèn)在城王村一個私人建筑工地上干活,碰到因土方糾紛來到工地的被害人魏某甲,魏某甲遂逼迫李某乙歸還以前的賭債,因李某乙無錢歸還,雙方便發(fā)生爭執(zhí),魏某甲揚言要毆打李某乙、要卸掉李某乙的一根腿。雙方各自打電話叫人,魏某甲叫來馬某某、張某某,期間李某乙的哥哥李某甲聞訊趕來,兄弟二人打電話叫來劉某、李某丙、程某甲、李某丁(在逃)、王某某(身份未查明,待歸案后另案處理)等人。上述人員來到后,李某甲拿著切刀,其余人拿著鋼管等兇器走向魏某甲,魏某甲見情況不妙,便下車逃跑,五被告人及李某丁、王某某在后面持械追打魏某甲,魏某甲逃進了六峰鎮(zhèn)在城王村東面巷內(nèi)時,被巷道內(nèi)的雜物絆倒。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便沖上去對魏某甲拳打腳踢,并用鋼管朝魏某甲身上亂打。隨后李某乙將魏某甲的左手拉住,李某甲用切刀在魏某甲左手腕處切割,將魏某甲的左手割傷,隨后李某乙繼續(xù)毆打魏某甲逼要欠條,被趕來的李某戊、李某巳拉開,后魏某甲被李某巳等送往院救治。經(jīng)天水市手足外科醫(yī)院診斷:魏某甲全身多處皮膚軟組織挫傷;右小腿皮膚軟組織挫傷;左手腕部切割傷(正中神經(jīng)部分?jǐn)嗔选锷窠?jīng)及橈動脈完全斷裂、拇示中環(huán)指屈指肌腱斷裂、橈側(cè)腕屈肌斷裂、掌長肌斷裂、橈側(cè)腕長短伸肌腱斷裂、肱橈肌斷裂)。經(jīng)甘谷縣公安局法醫(yī)檢驗鑒定:魏某甲的損傷屬于輕傷二級。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及辯護人當(dāng)庭宣讀、出示,并經(jīng)當(dāng)庭質(zhì)證、認(rèn)證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報案、立案等案件的來源情況。
2、戶籍證明,證實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劉某、程某甲、李某丙和被害人魏某甲的身份情況。
3、被害人魏某甲的陳述,證實2014年12月21日凌晨,因土方糾紛他和李某巳來到六峰鎮(zhèn)在城王村一私人建筑工地,在此處碰到了李某乙,他便向李某乙索要之前的債務(wù),李某乙沒有錢歸還,他們便發(fā)生爭執(zhí),他見情況不對便打電話叫來馬某某、張某某,后李某甲、李某乙等六七人拿著切刀、鋼管追打他,他下車朝著渭川東路往東跑,等他跑到一個巷道內(nèi)時被幾人追上,這幾人便對他拳打腳踢,后李某乙將他的左手拉住,李某甲拿著切刀朝他手腕處割了個半圓,然后又毆打他逼要欠條,被趕來的李某巳等拉開,將他扶到李某巳車上送往醫(yī)院救治。
4、證人證言
(1)證人李某戊的證言,證實2014年12月20日晚,他給在城王村的程某乙家墊土方,土方從李某巳處取的,因價錢沒有談攏,李某巳和魏某甲來到工地,魏某甲在工地見到李某乙,二人因債務(wù)產(chǎn)生爭執(zhí),并分別打電話叫人,不久雙方各來了幾個人,李某乙一方的人追魏某甲,他和李某巳開車追了上去,當(dāng)追到中洲村一個巷口時看見魏某甲在巷子里站著,左手受傷了,李某乙還在毆打魏某甲逼要欠條,他和李某巳就把李某乙拉開了,將魏某甲扶到了李某巳的車上。
(2)證人馬某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12月20日晚11時40分左右,魏某甲給他打電話讓他來沙石坡,他就開車去找魏某甲,看見魏某甲坐在一輛寶馬車上,魏某甲告訴他他們等著要賬,他覺得可能是來路不正的事情,便坐在自己的車上玩手機,不久魏某甲一起的張某某也到了,十幾分鐘之后路邊過來兩個人,魏某甲下車走到那兩個人跟前,后魏某甲朝著渭河川東路跑,后面有人在追,他和張某某分別開車跟上去,后張某某在電話中告訴他魏某甲在車上已經(jīng)受傷,讓他往醫(yī)院趕,他到醫(yī)院看見魏某甲胳膊被人砍傷。
(3)證人張某某的證言,證實2014年12月21日凌晨,魏某甲打電話說在沙石坡被人圍堵,讓他過來,他就開車趕到現(xiàn)場,看見路邊停放著一輛寶馬和一輛大眾,魏某甲和一個人坐在寶馬上,馬某某在大眾車上,魏某甲說李某乙欠了自己的錢,不久李某甲、李某乙等六七個人讓魏某甲下車,其中一人拿著菜刀,其他人拿著鋼管,魏某甲就跑了,他和馬某某三人各開車朝著魏某甲跑的方向跟了上去,找了幾分鐘后,在一個巷子口看見兩個人扶著魏某甲出來,魏某甲的右手按著左手腕,說手被割傷了,然后魏某甲被送往醫(yī)院。
(4)證人李某巳的證言,證實2014年12月20日晚11時許,因土方糾紛他和魏某甲開車去了沙石坡,魏某甲在現(xiàn)場看見了一個人欠他賭債的人,二人發(fā)生爭執(zhí),不久欠魏某甲錢的那個人和他哥哥等七八個人朝魏某甲方向走去,手里拿著鋼管,他見情況不對便上前詢問,被那個人的哥哥推開,那個人的哥哥拿著一把菜刀,魏某甲就跑了,那幾個人在后面追,然后跑到了一個巷道里,他開車去追,到巷道口看見魏某甲被扶了出來,左手腕被砍爛,他就報警將魏某甲送往醫(yī)院。
(5)證人魏某乙的證言,證實他兒子魏某甲要錢時被人砍傷,在天水市手足外科醫(yī)院住院治療。
(6)證人程某乙的證言,證實2014年12月20日晚10時許,魏某甲和一起的來商量墊土方的事情,魏某甲看見干活的李某乙,便向李某乙要欠的賭債,雙方因此發(fā)生爭執(zhí),魏某甲說要把李某乙的腿折了,然后各自打電話叫人,他見自己勸不開就離開了。
5、辨認(rèn)筆錄及照片,通過李某丙的辨認(rèn),確認(rèn)了共同毆打魏某甲的李某甲、李某乙、劉某、李某丁;通過張某某的辨認(rèn),確認(rèn)了毆打魏某甲的李某甲、李某乙兄弟;通過程某甲的辨認(rèn),確認(rèn)了毆打魏某甲的李某乙、劉某;通過李某甲的辨認(rèn),確認(rèn)了共同毆打魏某甲的李某乙、劉某、程某甲、李某丙、李某丁;通過李某乙的辨認(rèn),確認(rèn)了共同毆打魏某甲的李某甲、劉某、程某甲、李某丙、李某丁。
6、查找筆錄,證實作案工具菜刀、鋼管沒有找到。
7、現(xiàn)場勘查及照片,證實作案現(xiàn)場的基本情況。
8、活體檢驗筆錄、天水手足外科醫(yī)院病歷、甘肅省甘谷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谷公鑒字(2015)4號、36號法醫(yī)學(xué)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證實:魏某甲全身多處皮膚軟組織挫傷;右小腿皮膚軟組織挫傷;左手腕部切割傷(正中神經(jīng)部分?jǐn)嗔选锷窠?jīng)及橈動脈完全斷裂、拇示中環(huán)指屈指肌腱斷裂、橈側(cè)腕屈肌斷裂、掌長肌斷裂、橈側(cè)腕長短伸肌腱斷裂、肱橈肌斷裂),經(jīng)鑒定魏某甲的損傷屬于輕傷二級。
9、提取筆錄、借條復(fù)印件,從魏某甲手中提取李某乙書寫的欠款83000元的借條一份。
10、甘谷縣公安局谷公公(六峰)強戒決字(2014)7號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證實被告人李某甲2014年12月26日被強制隔離戒毒兩年。
11、民事賠償協(xié)議書、諒解書,證實李某甲、李某乙家屬賠償魏某甲經(jīng)濟損失共計20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魏某甲的諒解,并請求對其從輕處理。
12、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證實2014年12月20日晚,他和李某乙、李某戊在六峰鎮(zhèn)在城王村的一個工地上干活,因土方糾紛,李某巳、魏某甲來到了工地,土方糾紛解決后,因為賭債魏某甲和李某乙發(fā)生爭執(zhí),后雙方各自叫人,他們一行人有李某乙、劉某、程某甲、李某丙、李某丁,他拿著菜刀,其余幾人拿著李某乙給的鋼管,他拿著菜刀追魏某甲,魏某甲就跑了,他們幾人在后面追,在一個巷道口,魏某甲被絆倒了,他們幾人對魏某甲拳打腳踢,他用菜刀將魏某甲左手腕割傷。
(2)被告人李某乙的供述,證實2014年12月20日晚22時許,他在六峰鎮(zhèn)在城王村李某戊包的土方工地干活,因為土方糾紛,李某巳、魏某甲來到工地,土方糾紛解決后,魏某甲向他逼要賭債,雙方產(chǎn)生爭執(zhí),魏某甲并說要把他的腿卸掉一根,雙方各自打電話叫人,他門一方的人有李某甲、劉某、程某甲、李某丙、王某某、“二棒”,李某甲拿著切刀,他和劉某等人拿著鋼管、木棒,魏某甲看見人多便朝馬路東面跑,他們在后面追,魏某甲在一個巷口被絆倒,他和李某甲朝魏某甲拳打腳踢,他拿著鋼管,李某甲用切刀割傷魏某甲的手腕,后李某甲讓他脫下保暖內(nèi)衣,撕開后將魏某甲的手腕包了一下,然后他們扶著魏某甲往回走,碰見了李某巳和魏某甲一起的兩個人,李某巳等便將魏某甲送往醫(yī)院。
(3)被告人劉某的供述,證實2014年12月20日晚23時許,李某甲打電話叫他去沙石坡巷口,到現(xiàn)場后雙方因土方糾紛爭吵,糾紛解決后,魏某甲看見李某乙,就逼要李某乙歸還賭債,雙方因此發(fā)生爭執(zhí),李某乙打電話叫來李某丁等人,等程某甲、李某丙、李某丁和一個不認(rèn)識的人到后,李某乙把車上的鋼管分給眾人,李某甲拿著刀,接著李某甲、李某乙領(lǐng)著眾人走到魏某甲跟前,談了幾句后,魏某甲朝路東面跑,他們在后面追,在一個巷口魏某甲被絆倒,李某甲、李某甲上去毆打魏某甲,具體怎么毆打的,他沒看清。
(4)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證實2014年12月21日零時許,李某甲打電話叫他來沙石坡,他就騎著電動車趕了過去,李某甲說魏某甲要打他弟弟,他們一方的人有李某甲、李某乙、劉某、李某丙、“二棒”、王某某,人到齊后,他們從車上拿了鋼管朝魏某甲走去,魏某甲就跑了,李某甲等人在后面追,等他追上時幾個人在六峰鎮(zhèn)在城王村孫家巷口,魏某甲在路上坐著,左手腕在流血,李某乙用鋼管毆打魏某甲要賬本,李某甲用切刀割了李某乙的半截袖子給魏某甲包扎傷口,后開寶馬的一個人過來把雙方勸開,把魏某甲帶走了。
(5)被告人李某丙的供述,證實2014年12月20日晚23時許,李某甲打電話叫他去干活的工地上,說有點事讓幫忙。他就來到現(xiàn)場后,他們一方的人有李某甲、李某乙、劉某、程某甲、“二棒”和一個不認(rèn)識的人,他們拿著鋼管,跟著李某乙到對面車上要欠條,車上下來了一個人在跑,李某乙等人在后面追,他也跟在后面,那個人跑進一個小巷子,他看見李某乙拿著鋼管毆打那個人逼要欠條,其余幾人站在旁邊,那個人左邊手腕用布包著,布上和手上有血跡,后受傷的那個人被一起的帶走了。
以上證據(jù),來源合法,內(nèi)容真實,互相印證,予以確認(rèn)。
本院認(rèn)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劉某、程某甲、李某丙無視國法,持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二級,其行為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公訴人機關(guān)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應(yīng)當(dāng)依法追究其刑事責(zé)任。本案因非法債務(wù)引發(fā),被害人魏某甲有一定過錯,且本案的民事部分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實際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各被告人在庭審中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依法酌情從輕處罰,故對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辯護人的辯護意見酌情予以采納;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在故意傷害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劉某、程某甲、李某丙系從犯,應(yīng)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劉某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構(gòu)成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10月13日止。)
被告人李某乙犯故意傷害,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宣告緩刑一年。
被告人劉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
被告人程某甲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
被告人李某丙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
(四被告人的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肅省天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dāng)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審 判 長 張恩應(yīng)
代理審判員 尉軍武
人民陪審員 王秀琪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書 記 員 牛佳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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