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高某某與董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7-28閱讀量:(1205)
吉林省吉林市龍潭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龍民一初字第553號
原告:高某某,女,19**年**月**日生,漢族,無職業,住吉林市船營區。
委托代理人:梁少鐸,吉林松花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董某某,男,19**年**月**日生,漢族,無職業,住吉林市龍潭區。
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某訴被告董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少鐸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董某某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高某某訴稱:原被告系朋友關系,被告因缺乏資金需要周轉向原告借款5萬元,并于2014年10月2日出具欠條一份,并承諾此款于同年12月31日前還清,逾期被告并未履行還款責任,原告催要多次,被告總以種種理由推脫不予給付,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故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1、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借款50,00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董某某未到庭,亦未作出書面答辯,視為其放棄答辯權利。
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1、欠條一份、被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被告于2014年10月2日向原告借款總額5萬元,承諾12月31日前還清,同時向原告提交了被告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2、證人高某甲,證明:被告給原告出具欠條的時候我在場,是被告本人簽字。
被告未到庭,視為放棄法庭舉證質證權利。
本院經審查后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1、2,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能夠證明原告的待證事項,故本院被告董某某欠原告高某某借款50,000.00元的事實予以確認,對上述證據予以采信。
經審理查明:被告董某某于2014年10月2日向原告高某某借款5萬元整,并出具欠條一份,欠條內容為:“今日欠高某某人民幣伍萬元整。還款2014年12月31日前還清(50000)元。欠款人:董某某,2014年10月2日。”現該筆借款已到期,被告董某某未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
本院認為,原告高某某向被告董某某提供借款本金50,000.00元,被告董某某向原告出具了欠條,雙方約定了還款日期,雙方當事人的行為系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法律規定,原、被告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該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約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故本院對于原告要求被告償還欠款本金50,00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判決如下:
被告董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給付原告高某某欠款本金50,000.00元。
案件受理費1,050.00元及公告費,由被告董某某承擔。
如被告董某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 贊
審 判 員 徐修銘
代理審判員 徐 蕾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朱清萍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