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7-28閱讀量:(1756)
民事判決書
2013年長經開民初字第01802號
原告:姜某某,男,漢族1930年1月26日生,,無職業,住吉林省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鐘鑫,吉林常春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曉嬌,吉林常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某,男,漢族,1980年2月16日生,個體,住長春市寬某某區。
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長春市南關區。
負責人:莊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該公司員工。
原告姜某某與被告劉某某、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簡稱某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黃正男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姜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鐘鑫、李曉嬌,被告劉某某,被告某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姜某某訴稱:2013年8月19日,被告劉某某駕駛松花江牌輕型普通貨車沿臨河街由北向南行駛至中國工商銀行處與由西向東橫過臨河街的姜某某相撞,經長春交警支隊經濟技術開發區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劉某某對此次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賠償,被告均未予以賠償。原告訴請:一、被告某某保險公司在交某某險限額內賠償原告住院期間的醫療費44384.2元、護理費2052.58元、營養費8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50元,總計48136.78元。殘疾賠償金、出院后的護理費、后續治療費依據司法鑒定確定;二、被告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三、被告劉某某對某某保險公司不給付部分承擔給付責任;四、鑒定費、訴訟費、訴前財產保全費、律師代理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劉某某辯稱:對撞傷原告的事實沒有異議,但原告過馬路時是不是在斑馬線上我記不清了。原告在重癥監護室住了4、5天,正常應該第2天就可以出來。事故發生后我在第一時間搶救傷者并墊付了5000元。
被告某某保險公司辯稱:同意在交某某險限額內賠付。
經審理查明:2013年8月19日,被告劉某某駕駛松花江牌輕型普通貨車沿臨河街由北向南行駛至中國工商銀行處與由西向東橫過臨河街的原告姜某某相撞,致原告受傷。本次交通事故導致原告“雙側額部硬膜外硬膜下血腫、左側10、11肋骨骨折、左側胸腔積液”,原告于2013年8月19日入住吉林大學中日聯誼醫院,并于2013年9月5日出院,共住院治療17天,產生住院費44384.2元,該費用由原告支付。2013年8月26日長春交警支隊經濟技術開發區交警大隊作出公交認字第201300209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某某行為違反了《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該起交通事故系當事人一方過錯導致,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一)項規定,劉某某承擔該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肇事車輛在被告某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某某制保險,保險期間自2012年11月20日0時起至2013年11月19日24時止。另查明:一、2013年8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訴前財產保險申請,2013年8月29日本院作出(2013)長經開民保字第31號民事裁定書,查封擔保人劉永革所有的起亞牌轎車一輛,查封被申請人劉某某所有的吉松花江牌輕型普通貨車一輛,原告向本院繳納訴前財產保全費120元。二、被告劉某某為原告姜某某支付了門診醫療費762.2元及住院費用2999.7元,原告訴訟請求中住院期間醫療費44384.2元未包括上述兩項費用。三、原告姜某某為本次訴訟花律師代理費4500元。四、庭審過程中,原告姜某某申請對傷殘等級、出院后護理費、后續治療費進行鑒定,因原告未按時繳納鑒定費,鑒定機構將卷宗退回本院,原告放棄殘疾賠償金、出院后護理費、后續治療費的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在本案中,被告劉某某駕駛機動車輛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因被告劉某某未注意避讓行人導致撞傷原告姜某某,被告劉某某應承擔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姜某某不應承擔本起交通事故責任。一、關于二被告如何承擔賠償責任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某某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在本案中,肇事車輛在某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某某制保險,故先由某某保險公司在交某某險限額內予以賠償,因原告姜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無過錯,故不足部分由實際侵權人劉某某承擔賠償責任。二、關于醫療費44384.2元。被告劉某某為原告姜某某支付了門診醫療費762.2元及住院費用2999.7元,但原告主張的住院期間醫療費44384.2元中未包括上述兩項費用,故本院對住院期間醫療費44384.2元予以保護。三、關于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計算誤工費還應考慮到休息日。本次交通事故導致原告姜某某在吉林大學中日聯誼醫院住院17天,診斷為“雙側額部硬膜外及硬膜下血腫、左側10、11肋骨骨折、左側胸腔積液”,根據原告的病情,需由相關人員進行護理,但因原告未向法庭提供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對護理人員人數的明確意見,故本院按護理人員一人、2013年度人身損害賠償執行標準中非醫護人員的護理費120.74元/日標準保護護理費1569.62元(120.74元/日×13天)。四、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問題。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因本次交通事故原告姜某某住院17天,故本院保護其住院伙食補助費為850元(50無×17天)。五、關于律師代理費問題。因本次訴訟原告支付律師代理費4500元,且原告亦向法庭提供律師代理費發票,故本院對該費用予以保護,根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某某制保險的相關規定,該費用由實際侵權人劉某某負擔。六、關于營養費850元。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因原告未向法庭提供證據證明其需加某某營養,故原告主張營養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七、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本次交通事故導致原告姜某某受傷住院,但未造成評殘等嚴重后果,故本院對精神損害撫慰金不予保護。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交某某險的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姜某某10000元;
二、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被告某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交某某險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姜某某護理費1569.62元;
三、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被告劉某某賠償原告姜某某39734.2元(住院醫療費44384.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50元+律師代理費4500元-交某某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支付的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53元、訴前財產保全費120元,由被告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黃正男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書記員 陶祥曦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