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曹某某定作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7-29閱讀量:(3962)
黃石市黃石港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鄂黃石港民一初字第00170號
原告張某某,黃石市藍某某影像制作部經理。
被告曹某某,開發區時某某廚房專賣店業主。
委托代理人石義天,湖北太圣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曹某某定作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014年10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阮珊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某某,被告曹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石義天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某某訴稱,原告于××013年9月向被告定制了一套總價16700元的電廚房套餐產品(包括櫥柜、集成灶具、水槽及配套配件),其中型號為6006的集成灶具價格為9000元,其余產品價格為7700元,于××014年5月4日安裝后使用至今。原告使用后發現該集成灶具出現異常漏油現象,既影響使用也存在重大安全隱患。××014年5月7日,原告向被告反映該情況,被告上門查看后稱系正常情況,原告要求被告出示該現象是否會引起火災或爆炸的安全性檢測報告,但被告以其非質量問題為由拒絕出示檢測報告,原告遂提出更換該集成灶具的要求,亦遭到被告拒絕。爾后,原告向工商部門投訴,經工商部門調解,被告同意只對出現瑕疵的集成灶具退貨但拒絕換貨。由于原告所購為定制配套產品,無法選購其他品牌的集成灶具進行替代,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被告對原告所購型號為6006的集成灶具予以更換新貨,因換貨所產生的拆卸、安裝人工費及運輸費均由被告承擔;××、被告賠償原告因維權而產生的損失1167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材料:
第一組:證明原、被告身份情況。1、原告的身份證;××、被告經營商鋪的工商登記信息。
第二組:證明原、被告之間形成的定作合同關系,原告交付的套餐總價值16700元,其中集成灶具價值9000元。1、購物發票;××、定/銷貨單。
第三組:證明被告違約及原告因此造成的損失。1、被告于××014年10月13日出具的回復及圖片××張,證明該集成灶具存在吸油回流的事實及被告亦承認回流事實。××、××014年9月17日及9月××××日的錄音,證明被告拒絕維修和換貨。3、黃石市藍某某影音于××014年11月××3日出具的證明××份,證明原告因此糾紛造成的經濟損失。4、合格證,證明原告所購集成灶具的批次、型號及生產日期。
被告曹某某辯稱,1、本案是電廚房集成灶具買賣合同,非定作合同。××、吸油煙的蓋板煙腔底端有少量粘油屬正常現象,不屬于集成灶具的質量問題。3、原告起訴要求換貨,是原告不講誠信,其目的是要求被告繼續減少價款。4、原告的訴請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根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
被告為支持其抗辯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材料:
第一組:被告的身份證、時哥品牌授權書。證明被告的身份情況及被告為黃石唯一經銷時哥品牌產品的代理商。
第二組:收銀單××張。證明原、被告達成購買時哥產品協議后付款及履行的情況。
第三組:生產廠家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證明寧某某市鄞州時哥電器有限公司的主體資格。
第四組:1、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3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4、商標注冊證;5、××014年11月13日檢測報告;6、照片××張;7、××013年6月14日檢測報告;8、照片××張。證明涉案產品的質量符合國家規定,是合格產品。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對相對方出示的證據材料進行了質證,并發表了質證意見。被告對原告的第一、二組證據及第三組證據中證據4無異議;對原告的第三組證據中證據1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當時被告是出于無奈才同意退貨的,現在被告不同意退貨了,該回復應作廢,該集成灶具有油跡是屬實的;對原告的第三組證據中證據××的關聯性有異議,認為與本案無關,且不能證明該產品存在質量問題;對原告的第三組證據中證據3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原告還應該提供工資表、工作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相應證據。
原告對被告的第一至三組證據及第四組證據中證據1至4無異議;對被告的第四組證據中證據5的關聯性及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檢測產品與原告所購買產品的批次不同,檢測報告的時間是××014年11月××日,而原告所購產品是于××014年1月8日生產的;對被告的第四組證據中證據6的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該照片上顯示的是原告所購的集成灶具;對被告的第四組證據中證據7的關聯性有異議,認為檢測型號與涉案產品不符;對被告的第四組證據中證據8的證明目的有異議,認為只是局部照片。
對雙方當事人經質證無異議證據的證據效力,本院予以采信。對有異議的證據,本院認為原告的第三組證據中證據1、××及被告的第四組證據中證據5、6、8可以證明該集成灶具因合上吸油煙的蓋板再打開時,在蓋板煙腔底部有少量回流油污的現象,且被告亦承認該型號的集成灶具使用時普遍存在該現象,但不能證明該現象屬涉案集成灶具的質量問題。庭審時,原告亦出示了涉案集成灶具的合格證,且經本院釋明后,原、被告雙方均表示不就涉案集成灶具是否存在質量問題申請司法鑒定。因此,本院對涉案集成灶具使用時存在少量回流油污的現象,但不屬于質量問題的事實予以采信。原告的第三組證據中證據3不能證明原告因涉案集成灶具存在質量問題維權所造成的誤工損失,故本院對其證據效力不予采信。被告的第四組證據中證據7與本案缺乏關聯性,本院對其證據效力不予采信。
經審理查明,××013年9月6日,原告張某某向被告曹某某經營的開發區時哥電廚房專賣店定制了櫥柜和型號為sgzd-6006集成式燃氣灶具一套。經原、被告協商議價,原告付清了總價款16700元,被告于××014年5月4日交付并安裝產品。原告使用該集成灶具后,發現該灶具存在合上吸油煙的蓋板再打開時蓋板底部銜接處有少量回流油污的現象。原告以此屬質量瑕疵及存在安全隱患為由要求被告換貨,經工商部門調解無果,因而成訟。
本院認為,關于案由。因被告按原告的要求設計安裝櫥柜和集成灶具,櫥柜與集成灶具的尺寸必須匹配,其它品牌的灶具無法替代,符合定作合同的構成要件,雖然被告主張該集成灶具是廠家批量生產,但因原告定制櫥柜和集成灶具配套使用,故對被告主張本案為買賣合同糾紛的答辯理由不予采信。
關于涉案集成灶具的質量問題。原、被告均認可涉案集成灶具使用時存在少量油污回流的現象,但被告認為此系該型號集成灶具的普遍現象,并非質量問題,且被告交付涉案集成灶具時附有合格證、說明書、保修卡等材料,亦出示了該型號集成灶具的質量檢測報告。原告雖主張涉案集成灶具因少量油污回流存在質量瑕疵及安全隱患,但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且被告承認此現象系該型號集成灶具的普遍現象,故原告要求更換其它同型號的集成灶具沒有實際意義,本院對該請求不予支持。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維權損失1167元的訴請,原告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故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張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1元(已減半),由原告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55元,戶名:法院訴訟費匯繳財政專戶,開戶銀行:農行黃石市分行團城山支行,帳號:17×××29,匯入地點:湖北省黃石市。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阮珊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劉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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