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7-30閱讀量:(2561)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云高民三終字第11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昆明某某娛樂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某某路。
法定代表人楊某某,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劉曉煒、朱倩,云南建廣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云南某某知識產權事務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某某區某某小區。
法定代表人孫某某,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勤、王艷玲,云南明靖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上訴人昆明某某娛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昆明某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云南某某知識產權事務代理有限公司(以下云南某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權糾紛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昆知民初字第18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3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本案。上訴人昆明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曉煒,被上訴人云南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二審爭議焦點歸納為:一、涉案47首音樂電視作品是否是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二、云南某某公司是否對涉案47首音樂電視作品享有放映權?三、昆明某某公司是否構成侵權?四、如構成侵權,昆明某某公司應如何承擔責任?
一、關于涉案47首音樂電視作品是否是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問題。
昆明某某公司提出《羅密歐與朱麗葉》等10首歌曲是對演唱會的機械錄制,而《愛還在》是對韓劇“午夜陽光”片段的剪輯,這11首歌曲不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對此,本院認為,雖然《羅密歐與朱麗葉》等10首音樂電視作品是對歌手現場表演的錄制,但從視頻上看,錄制者并非采用一種簡單地、機械地錄制方式,而是對拍攝畫面、角度、光線進行了刻意選擇,并在后期對視頻進行過特別剪輯和制作,因此涉案《羅密歐與朱麗葉》等10首音樂電視作品體現了制作者的創作性,應認定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另外,對于《愛還在》昆明某某公司為證明該首歌曲的視頻是對韓劇片段的剪輯,在二審庭審后補充提交了兩份證據材料,即“華少翌個人簡歷”和“米娜華少翌高唱《愛還在》”。云南某某公司質證表示對該證據的三性均不予認可。本院認為,上述兩份證據均為網絡頁面下載打印資料,其真實性無法確認。另外,即便《愛還在》確實是韓劇《午夜陽光》的片尾曲,但昆明某某并未舉證證明《愛還在》與《午夜陽光》具有相同的片段畫面。故昆明某某公司關于《羅密歐與朱麗葉》等10首音樂電視作品,以及《愛還在》不屬于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的主張不能成立。
另外,一審法院認為《跳吧》系單純拍攝大海、沙灘等自然風景,不具有獨創性,不應當視為《著作權法》中規定的作品予以保護。對此,本院認為,著作權法保護作品的獨創性,即該作品是獨立構思創作而成。《跳吧》的音樂可通過不同的畫面形式進行演繹,制片者選取大海、沙灘等自然風景展現該首作品也體現出其特有的編排方式,盡管該種編排可能給觀眾不富于美感或不和諧感,但這只是體現制片者的制作能力和藝術水準,并不影響該首作品獨創性的成立。因此,《跳吧》該首作品亦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綜上,故涉案47首音樂電視作品均屬《著作權法》上所稱的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其放映權應受法律保護。
二、關于云南某某公司對涉案47首音樂電視作品是否享有放映權的問題。
昆明某某公司提出公證保全到的47首音樂電視作品的播放畫面上顯示有其他公司的名稱,如廣東星文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上海天娛傳媒有限公司等,說明這些公司對涉案音樂電視作品也享有著作權,因此中唱藝能公司對涉案音樂電視作品享有的著作權不完整。對其該項主張,昆明某某公司在二審庭審后補充提交了中唱藝能公司、廣東星文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上海天娛傳媒有限公司、光禾源信(北京)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記信息網絡頁面打印資料,以及一份(2004)滬一民五(知)初字第173號判決書網絡頁面打印件。對上述證據,云南某某公司質證表示:除對中唱藝能公司的工商登記真實性無異議外,對其他幾份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均不予認可。本院對中唱藝能公司的工商登記資料的真實性予以確認。昆明某某公司提交的其他幾份證據均為網絡頁面打印件,真實性無法確認,即便上述幾家公司的工商登記信息真實,但被控侵權音樂電視作品中標記的“星文”、“天娛”是否就是指上述幾家公司,以及這幾家公司是否對涉案音樂電視作品享有著作權,昆明某某公司并未舉證證明。相反,云南某某公司提交的正版出版物《傷心情歌MV精選》專輯上標明了涉案音樂作品的版權信息。在昆明某某公司的證據不能推翻云南某某公司證據的情況下,應認定正版出版物《傷心情歌MV精選》專輯所標注的版權人中唱藝能公司為涉案47首音樂電視作品的著作權人。中唱藝能公司有權將其著作權授予他人行使。本案中,中唱藝能公司、至上寓樂公司和云南某某公司對涉案音樂電視作品著作權利的授權及轉授權行為均未違反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故云南某某公司有權依據合同約定對涉案音樂電視作品的放映權進行管理,并有權對他人侵害作品放映權的行為提起訴訟,云南某某公司是本案適格的訴訟主體。
三、關于昆明某某公司是否構成侵權的問題。
經一審比對,公證保全到的昆明某某公司KTV經營場所內播放的47首作品與《傷心情歌MV精選》對應名稱的作品音樂、畫面一致。據此可以認定昆明某某公司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在其經營場所內向公眾提供涉案47首音樂電視作品的放映服務的行為侵害了云南某某公司的放映權。
昆明某某公司提出消費發票上的付款人姓名與公證書上記載的付款人姓名不一致,故應認定該消費發票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的問題。本院認為,雖然消費發票上的付款人姓名與公證書上記載的付款人姓名存在不一致,但發票的開具時間、發票金額與公證取證時間、公證書中記載的消費金額均能一一對應,故該發票雖然存在一定瑕疵,但結合其他證據,完全可以認定該發票為云南某某公司在本案保全證據公證活動中取得。
另外,昆明某某公司還提出其使用的涉案音樂電視作品具有合法來源。對該項主張,昆明某某公司二審庭審中提交了《產品銷售合同書》、《售后服務協議》、收據、轉賬支票存根,以上證據欲證明昆明某某公司使用的點歌系統是昆明文中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云南某某公司質證表示對以上證據三性均不予認可。本院認為,《產品銷售合同書》和收據上的購貨方及付款方的名稱是昆明皇家娛樂管理公司,交貨地點是楚雄,無論公司名稱還是交貨地址,均與昆明某某公司的公司名稱和營業地址不相對應,以上證據無論真實與否,均與本案無關聯,不能證明昆明某某公司的點歌系統是由昆明文中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昆明某某公司的證據不能證明其所使用的音樂電視作品具有合法來源。
此外,昆明某某公司還提出云南某某公司惡意訴訟,理由是云南某某公司與昆明文中科技有限公司、重慶禮光博軟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昆明市西山區華視朝陽影業有限公司是關聯公司,昆明某某公司使用的點歌系統是由重慶禮光博軟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所生產、又由昆明文中科技有限公司銷售給昆明某某公司,而本案原告云南某某公司又是上述兩公司的關聯公司,由此說明本案是上述幾家公司聯手進行的惡意訴訟。對其該項主張,昆明某某公司提交了上述四家公司的工商登記網絡查檔信息。云南某某公司質證后,認可四份工商登記信息材料的真實性,但不認可證明目的。本院認為,在前述分析中,已明確昆明某某公司的證據不能證明其使用的點歌系統是由昆明文中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因此云南某某公司與昆明文中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是否為關聯公司的事實與本案無關,昆明某某公司關于云南某某公司惡意訴訟的主張,缺乏證據證明,本院不予采信。
四、關于昆明某某公司應如何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
昆明某某公司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其經營的卡拉OK場所向公眾提供涉案作品的放映服務的行為侵害了云南某某公司對涉案音樂電視作品享有的放映權,昆明某某公司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一審法院對昆明某某公司侵權行為作出的責任承擔方式和賠償標準并無不當。但因《跳吧》亦屬于著作權法上規定的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故昆明某某公司也應對該首音樂電視作品承擔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的責任。
綜上所述,昆明某某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判認定主要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但對涉案作品數量認定不當,應予糾正并改判。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昆知民初字第182號民事判決;
二、上訴人昆明某某娛樂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經營的KTV內播放并刪除以下47首音樂電視作品:《淚就這樣一直流著》阿龍正罡、《那一次我真的愛過你》阿龍正罡、《你是我一生最愛的人》阿龍正罡、《死了心》阿龍正罡、《我想說我愛你》阿龍正罡、《新浪人情歌》阿龍正罡、《也許不該認識你》阿龍正罡、《川語無敵》唐瑋、《二娃》唐瑋、《換叫》唐瑋、《小面》潤土、《新川江號子》潤土、《幸福小巷》蔣寒凝、《再見成都我的愛》羅俊霖、《中國加油四川雄起》群星、《我是重慶崽兒》潤土、《巴朗仔》艾爾肯、《茶花姑娘》艾爾肯、《我的姑娘在哪里》艾爾肯、《愛還在》華少翌、米娜、《忍不住眼淚》華少翌、《梨園英雄》華少翌、《解夏》華少翌、《愛上你是一個錯》雨天、《你怎么舍得讓我掉眼淚》雨天、《下輩子如果我還記得你》馬郁、《愛過就足夠》劉嘉亮、《感謝華健》劉嘉亮、《好久不見的朋友》劉嘉亮、《羅密歐與朱麗葉》劉嘉亮、《哭有什么用》劉嘉亮、《美麗女人》劉嘉亮、《男人的眼淚》劉嘉亮、《請別對我說再見》劉嘉亮、《全世界只有我愛你》劉嘉亮、《生命站立成樹》群星、《我在你眼里算什么》完瑪三智、《愛的光》譚維維、《阿爸》譚維維、《蝶》譚維維、《多彩的哈達》譚維維、《青藏高原》譚維維、《神鷹傳說》譚維維、《世界我來了》譚維維、《無法阻擋》譚維維、《扎西秀》譚維維、《跳吧》艾爾肯;
三、上訴人昆明某某娛樂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被上訴人云南某某知識產權事務代理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21300元;
四、駁回被上訴人云南某某知識產權事務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按一審判決承擔;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612元,由上訴人昆明某某娛樂有限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判決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如負有義務的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二年內向原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審 判 長 孔 斌
代理審判員 沈 靈
代理審判員 陳 姣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書 記 員 王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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