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某、陳某某訴被告陳某某、袁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5-07-31閱讀量:(1270)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111號
原告劉某某。
委托代理人趙春瓊,湖北七君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陳某某。
委托代理人趙春瓊,湖北七君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陳某某。
被告袁某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某、陳某某訴被告陳某某、袁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劉某某、陳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劉某某、陳某某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某、陳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050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劉某某、陳某某負擔。
審判員 左樹青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書記員 趙楠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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