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張某某訴劉某某、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發表于:2015-07-31閱讀量:(1870)
云南省勐臘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臘民二初字第143號
原告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哈尼族。
委托代理人雷彥春,云南泰華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劉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漢族。
被告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許傳中,重慶市恒澤(昆明)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劉某某、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朱正武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7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雷彥春、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許傳中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二被告于1996年2月14日登記結婚。原告與二被告系朋友關系。2013年9月1日,二被告因做生意資金不足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考慮到被告有橡膠資產,原告當天拿出100000元現金借給被告劉某某,被告劉某某出具給原告借條,承諾于2013年12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借款系二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所以二被告應當共同償還原告借款及逾期利息。借款期滿,二被告未履行還款義務。現起訴請求法院判決二被告償還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支付逾期還款利息(利息按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從2013年12月1日起計算至借款還清之日止)。
庭審中,原告表示要求二被告償還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劉某某未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應承擔還款的民事責任。對原告要求被告劉某某償還借款10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被告李某某是否應承擔償還本案借款的問題。二被告系夫妻關系,雖欠條由被告劉某某出具,但該借款發生于二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二被告也未提交夫妻財產約定的證據,對被告李某某認為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辯解,本院不予采納。對原告主張該債務系二被告夫妻共同債務的主張,理由正當,本院予以采納。對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償還借款10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規定,因二被告未按借條約定的借款期限返還借款,故對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某某、李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原告張某某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該借款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案件受理費2300元,因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減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劉某某、李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在上訴期限內均未提起上訴,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義務人不自動履行判決義務的,權利人可在義務履行期滿之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執行。
審判員 朱正武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書記員 李 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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