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唐某某訴魯某某、云南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案
發表于:2015-08-04閱讀量:(1767)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楚中民二終字第125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唐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加宏,云南亮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魯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吳志鴻,云南有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云南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
委托代理人陳永彬,云南弘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唐某某與被上訴人魯某某、原審被告云南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4)楚民初字第12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本院認為,上訴人唐某某提出追加馬光福參加訴訟的主張,以及二審中出現的租賃物是否為案外人所有的相關證據,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三〉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4)楚民初字第50號民事判決;
二、本案發回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案件受理費5408元(已交納),退還上訴人唐某某。
審判長 劉 斌
審判員 黃曉春
審判員 王丕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員 王丕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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