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與徐某某、侯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8-04閱讀量:(1197)
山東省濱州市沾化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沾商初字第360號
原告李某某,男,濱州市沾化區。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住濱州市濱城區。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住濱州市。
被告徐某某,男,住濱州市沾化區。
被告侯某某,女,住濱州市沾化區。
委托代理人高樹叢,山東沾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徐某某、侯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李某某,被告徐某某、被告侯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高樹叢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2014年3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2584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年。2014年,其投資的化工廠破產,造成還款困難,嚴重影響了債權安全,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沒錢為由拒絕償還。為此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返還原告欠款125840及利息,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徐某某辯稱,1、原告起訴的金額屬實,時間也屬實。2、原告所述我拒不還款不屬實,我確實是沒有還款能力。3、欠款不是因為投資化工廠這個事,是因為我經營農資店,農資店一直占款比較多,但是原告的錢比較特殊。欠條上的日期不是當時放錢的日期,是以后轉的日期。當初錢往我這放的時候是我同學開了廠子我直接借給他了。2014年往下轉的時候我同學的化工廠已經破產了,無法兌付。準確的說是2013年10月份化工廠破產以后導致了上門集體要錢,因李某某欠條上的時間也不到期,當時也沒有催要。4、錢到期后,當時我沒有兌付能力,李某某同意把錢轉下來。5、到現在為止,從2015年開始所有我打的借條的錢均按本金年付20%。
被告侯某某辯稱,對本案中徐某某向原告借款的全部事宜我方均不知情,且該筆借款如果真實存在也根本沒有用于兩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生活。如果該筆借款屬實,其充其量也只能是被告徐某某的個人債務,與我方無關,我方依法不應承擔本案的還款責任。綜上,請求法院查明本案事實,依法駁回原告對我方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4年3月28日,被告徐某某向原告借款110000元,一年利息15840元,月利率12‰,約定2015年3月28日歸還。另查明,被告徐某某、侯某某于2014年9月30日協議離婚。
上述事實有借條、離婚證、當事人陳述在案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徐某某向原告借款110000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雙方約定利率符合法律規定。該借款雖未到期,原告向其主張權利,被告徐某某并無異議,故原告要求被告徐某某承擔還款責任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未提供證據證實涉案借款用于兩被告的共同生活,故原告要求被告侯某某對涉案借款承擔共同還款責任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徐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李某某現金人民幣1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2‰計算,自2014年3月28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確定履行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17元,保全費1270元,由被告徐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忠信
人民陪審員 李愛君
人民陪審員 劉梅然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杜曉艷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