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顏某甲與王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8-07閱讀量:(1506)
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市民初字第549號
原告顏某甲,男,****年**月**日生,漢族,濟南市公安局治安支隊某某副中隊長,住濟南市。
委托代理人吳淑娟,山東舜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寧召磊,男,****年**月**日生,漢族,山東舜澤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住濟南市。
被告王某,女,****年**月**日生,漢族,濟南移動公司職員,住濟南市。
委托代理人侯鴻震,山東新潤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顏某甲與被告王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趙勇獨任審判,于2015年4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顏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吳淑娟、寧召磊,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侯鴻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顏某甲訴稱,我與被告王某于1999年相識,2004年10月28日登記結婚,2010年生育女兒顏某乙。自結婚以來,被告王某經常因瑣事與我爭吵,原因是被告王某自覺家境較好而我父母對我們的小家庭沒什么幫助,其心態失衡,便常常與我爭吵不休,我念及多年感情及孩子小一直隱忍,然而日積月累,我已無法承受。我認為與被告王某感情已經破裂。為此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我與被告王某離婚;女兒由被告王某撫養,我愿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至孩子獨立生活為止。
被告王某辯稱,原告顏某甲所訴與事實不符,我們是1998年當兵期間在陸軍學院參加歌詠比賽時認識的,談了六年戀愛后結婚,說明我與原告顏某甲是有感情基礎的,戀愛期間我對原告顏某甲的家境十分清楚,結婚時也沒要其家一分錢的彩禮,可見我們的感情多么的好。婚后我與原告顏某甲一直在我父母家吃住,如果我心里怨恨什么,不想與其好好過日子,不可能婚后六年還與其要孩子。我與原告顏某甲完全有和好的可能。至于原告顏某甲為何起訴離婚,是否迫于外界壓力,只有其自己清楚。現在孩子特別想念爸爸,我不希望孩子成為單親家庭的孩子,這樣對其成長不利,希望原告顏某甲早點回家。我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本院認定,原告顏某甲與被告王某于1998年底相識后自由戀愛,戀愛期間雙方相處較好。于2004年10月28日登記結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原告顏某甲與被告王某婚后長期共同生活,于2010年12月23日生一女孩顏某乙。生活中雙方有時為家務瑣事產生分歧,矛盾未能及時化解。
以上事實,由原、被告的結婚證及雙方當事人陳述為證。
本院認為,原告顏某甲與被告王某相識后經過較長時間的戀愛而登記結婚,證明雙方有較好的感情基礎。雙方婚后長期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證明雙方建立起了較好的夫妻感情。原、被告應珍惜彼此感情,如有矛盾也應加強溝通交流,妥善處理和化解。原告顏某甲未提交相應證據證明與被告王某感情確已破裂,應當認定原告顏某甲與被告王某尚有和好的可能,感情尚未破裂。對原告顏某甲的離婚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案經調解,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顏某甲與被告王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顏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趙 勇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書記員 陳顏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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