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被告人龍某甲、羅某某國盜竊一案
發表于:2015-08-10閱讀量:(1475)
四川省威遠縣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威刑初字第75號
公訴機關四川省威遠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龍某甲,男,漢族,小學文化,裝修工,四川省威遠縣人。2015年1月13日龍某甲被公安機關留置盤問,2015年1月15日因涉嫌盜竊被威遠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威遠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押于威遠縣看守所。
辯護人王蓬勃,四川思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羅某某,男,漢族,小學文化,無業,四川省威遠縣人。2015年2月4日被公安機關傳喚,2015年2月5日因涉嫌盜竊被威遠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威遠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押于威遠縣看守所。
威遠縣人民檢察院以威檢刑訴字(2015)第4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龍某甲、羅某某犯盜竊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威遠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宋裕梅、劉利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龍某甲、羅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人龍某甲、羅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龍某甲、羅某某屬共同犯罪,犯罪后認罪態度好,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龍某甲賠償了部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對此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為嚴肅國法,懲治犯罪,打擊盜竊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秩序,確保他人財物不受侵犯,根據被告人龍某甲、羅某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龍某甲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6年7月12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30內繳納)。
二、被告人羅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6年8月3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30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張永輝
人民陪審員 劉 萍
人民陪審員 崔 勝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書 記 員 陳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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