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8-17閱讀量:(1259)
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聊東商初字第572號
原告濟南某某發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濟南市某某城某某區某某排某某號。
法定代表人馮某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紹增、張克廣,山東光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山東某某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路某某鄉。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賈慶玉,山東智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某,男,漢族,個體工商戶,住聊城市東昌府區。
委托代理人趙某某。
被告劉某某,男,漢族,市民,住聊城市東昌府區。
被告李某某,女,漢族,市民,住聊城市東昌府區。
本院在審理原告濟南某某發展有限公司與被告山東某某工程機械有限公司、李某某、劉某某、李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書面撤訴申請。經審查,原告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準許。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濟南某某發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684元,減半收取2842元,由原告承擔。
審 判 長 江居才
審 判 員 胡 敏
人民陪審員 晉學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書 記 員 金曉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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