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劉某某與張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發表于:2015-08-17閱讀量:(1454)
山東省平邑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平民初字第3286號
原告劉某某,女,漢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洛蘭,山東隆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漢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尹士國,山東魯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華志誠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訴稱,我與被告經人介紹認識,2008年4月21日登記結婚,2008年12月27日生育兒子“張某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經常吵鬧,被告經常把我打傷,被告不外出工作,一家人靠我的工資度日。2013年5月22日,原告曾向法院起訴離婚,判決不準離婚后,我與被告仍然分居至今,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我與被告離婚,財產依法分割。
被告張某某辯稱,不同意原告的離婚請求,我與原告相識后便建立了戀愛關系,經過深思熟慮以后,才到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我與原告生活的很幸福,并且生育男孩“張某甲”。我沒有對原告進行打罵,原告雖曾提起離婚訴訟,但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我與原告又和好如初,共同生活在一起,原告訴稱的沒有和好是不屬實的。
經審理查明,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張某某于2008年4月21日在平邑縣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08年12月27日生一兒子“張某甲”,現隨被告的父母生活。婚后雙方因生活瑣事發生吵鬧,2012年5月22日原告曾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本院以(2013)平民初字第199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不準離婚。現原告再次以其訴訟請求訴來本院。因雙方分歧意見較大,調解不能。
上述事實,主要依據庭審調查、當事人舉證等證據材料予以認定的,證據材料均已收集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原、被告經自由戀愛并登記結婚,婚姻基礎較好,婚后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長,并生有共同子女,應視為夫妻感情較好。考慮原、被告共同子女“張某甲”年齡較小,庭審中被告又積極請求與原告和好,雙方仍有和好可能,原告的離婚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張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華志誠
二0一四年十月十日
書記員 常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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