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青島某某材料有限公司與褚某某、褚某某等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執行裁定書
發表于:2015-08-18閱讀量:(1481)
山東省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
執行裁定書
(2015)李執字第234號
申請執行人青島某某材料有限公司(原青島某某印刷廠),住所地青島市李滄區。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系該公司的員工。
被執行人褚某某,青島市李滄區園林處退休干部。
被執行人褚某某,青島專用汽車制造廠退休職工。
被執行人褚某某,無業。
被執行人褚某某,青島國棉六廠職工。
被執行人葛某某,青島公交集團有限公司職工。
被執行人葛某某,無業。
被執行人褚某某,青島市安全局退休干部。
以上七被執行人委托代理人焦春艷,山東誠功律師事務所律師。
以上七被執行人委托代理人吳曉東,山東誠功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申請執行人青島某某材料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葛某某、葛某某、褚某某、褚某某、褚某某、褚某某、褚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2010)李民初字第886號民事判決書、(2013)青民一終字第1995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申請被執行人支付本案訴訟費7264元,執行費50元。被執行人將案款交于法院并發還于申請執行人,本案執行完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六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2010)李民初字第886號民事判決書、(2013)青民一終字第1995號民事判決書執行完畢。
本裁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張群生
審 判 員 桂文全
代理審判員 周亞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黃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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