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翟某某與張某探望權糾紛案
發表于:2015-08-18閱讀量:(2239)
山東省淄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新民初字第1179號
原告:翟某某,女,1985年10月9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孫博,山東天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男,1970年3月25日生,漢族。
原告翟某某訴被告張某探望權糾紛一案,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翟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孫博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翟某某訴稱,2011年10月28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經高新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婚生女張某某由被告撫養。原告基于對被告的信任,對于探望的時間問題雙方只在口頭上約定,調解書上并未體現,但離婚后被告以種種借口阻止原告探望女兒,致使原告與女兒一直不能見面。被告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探望孩子的合法權益,給原告精神上造成了極大的困擾,也給孩子的成長留下了隱患。為此,原告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原告每周探望婚生女張某某一次,具體時間為每周五接張某某放學,周六晚送至被告處;如遇原告特殊原因未能在該時間段探望張某某,則原、被告雙方另行協商探望時間;國家法定節假日及寒暑假期間,原告享有與張某某共同相處一半時間的權利。
被告張某未到庭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張某某。后雙方因感情不和于2011年10月28日經本院調解離婚,調解書上載明,離婚后張某某由張某撫養,翟某某不支付撫養費等。原告認為雙方離婚后被告不讓其探望婚生女張某某,妨礙了其探望權的行使,為此,提起訴訟,提出了上述訴稱中的訴訟請求。
另查明,張某某出生后隨父母共同生活,原、被告離婚后其隨父親張某生活,現張某某在淄博市張店區東方雙語學校就讀。
本院認為,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原告翟某某作為張某某的母親,有探望孩子的權利,但原、被告離婚后原告已經有一段日子沒有和孩子共同生活,考慮到孩子的接受和適應能力,探望需要從保護孩子身心健康和心理角度出發,以循序漸進的方式確定探望的頻率和時間,因此,對于原告每周探望一次的訴求,符合法律規定和人之常情,本院予以支持,對于其他的第二、三項訴訟請求,應由原、被告在實際執行探望過程中自行協商或者在探望環境與條件發生變化后由原告另行主張。原、被告雖已離婚,但與子女之間的血緣關系、情感紐帶會相隨一生,雙方不應再把自己不幸婚姻產生的負面影響延續到孩子的身上,而是應該超越彼此間的感情瓜葛,把維護子女合法權益、保障其健康成長作為培育孩子的唯一準則和道德底線,希望雙方在今后的探望問題上多為子女考慮,多關注孩子的感受,凡事都能夠克制、協商,相信張某某今后不會因為原、被告的離婚而受到漠視,反而能夠得到超過其他孩子的關愛和呵護。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2015年5月起,原告翟某某每周可對張某某探望一次。具體探望方式及時間:每周五的下午待張某某放學后,原告到淄博市張店區東方雙語學校門口接張某某進行探望,次日下午17時00分,翟某某將張某某送至被告張某的住處即淄博高新區時代名都小區25號樓3單元2層東戶或由張某接回。
二、駁回原告翟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翟某某和被告張某各負擔一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鴻飛
審 判 員 白麗娜
人民陪審員 劉海寶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桑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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