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8-18閱讀量:(2006)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4)小店刑初字第00587號
公訴機關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馬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司機。2014年6月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
辯護人席中偉、張曉華,山西新維憲律師事務所律師。
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檢察院以并小檢公刑訴(2014)5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郭秋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某及其辯護人席中偉、張曉華到庭參加了訴訟?,F已審理終結。
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5月19日1時40分許,被告人馬某駕駛晉A×××××號現代牌小型普通客車在本市小店區南中環街由東向西行駛至北張小區路段時,將步行橫過馬路的被害人時某碰撞,造成時某當場死亡,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馬某棄車逃逸。被告人馬某于當日14時許向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小店二大隊投案自首。經鑒定,被害人時某車禍致其顱腦損傷而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人馬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害人時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另查明,案發后,被告人馬某所在公司代其向被害人時某家屬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55萬元人民幣,被害人家屬對被告人馬某表示了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馬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受案登記表、歸案經過、證人證言、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及現場照片、辨認筆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駕駛人及機動車網上查詢信息、車輛所有人營業執照復印件、血液酒精含量鑒定檢驗報告書、車輛安全技術鑒定意見書、車輛痕跡鑒定意見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復核受理通知書及認定復核結論、交通事故尸體檢驗意見書、死亡醫學證明及死亡殯葬證復印件、尸體處理通知書、證明、死者家屬成員關系證明、道路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收條、諒解書、視頻資料、被告人的供述及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機動車輛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其辯護人提出的本罪系過失犯罪,被告人馬某具有自首情節且案發后進行了賠償并取得諒解,建議法庭對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馬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鑒于本案民事部分已經調解,且被告人馬某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薛 玲
人民陪審員 王小梅
人民陪審員 原彩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段金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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