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李某某與李某某返還原物糾紛再審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發表于:2015-08-18閱讀量:(1391)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3)魯民申字第883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于海峰,山東江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任紅,山東江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
再審申請人李某某因與被申請人李某某返還原物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青民一終字第19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李某某申請再審稱:再審申請人在原一、二審中強調被申請人在支付500元后沒有支付對賬,也沒有辦理房屋買賣過戶手續,其訴訟時效計算起算,應從被申請人支付最后一筆房款或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之日起計算兩年。原審判決已過訴訟時效不符合法律規定。涉案的房屋系再審申請人個人財產,并非夫妻共同財產。本案適用法律錯誤。
本院認為,1997年再審申請人的妻子韓桂萍與被申請人簽訂協議,將位于青島市城陽區紅島街道后陽社區20號房屋一處(三間宅基房屋)以2900元賣給被申請人李某某,雙方在該協議上簽字。再審申請人李某某雖未在該房屋買賣協議簽字,但其在庭審中認可被申請人自1997年一直占用、使用該房屋的事實。上述事實清楚,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原一、二審法院依據查明的本案事實認為,對于本案房屋買賣協議,被申請人有理由相信簽訂該房屋買賣協議是再審申請人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再審申請人以不知情為由要求返還該房屋,不予支持。關于再審申請人在原一、二審中提出涉案的房屋并非夫妻共有財產應其個人財產,被申請人未對房屋支付相應對價的理由,由于無證據證明,駁回其訴訟請求并無不當。再審申請人的申請再審,經本院審查認為,仍無證據證明其主張,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李某某的再審申請不符合200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李某某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劉 欣
審 判 員 王衛國
代理審判員 郝萬瑩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書 記 員 于 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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