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于:2015-08-18閱讀量:(1494)
山西省長治市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4)城民一初字第226號
原告山西某某工貿有限公司,住所地長治市某某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蘇蒲霞,山西健杰律師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胡某某,男,1985年出生,漢族。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治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長治市某某街某某號。
負責人趙某某,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賈文峰,山西九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山西某某工貿有限公司訴被告胡某某、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治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山西某某工貿有限公司以其需收集補充證據為由,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撤回起訴系合法行使其訴權,符合法律的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山西某某工貿有限公司撤回對被告胡某某、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治中心支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山西某某工貿有限公司承擔。
審判員 靳成合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侯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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