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姜某某與王某某、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
發表于:2015-08-18閱讀量:(1180)
陜西省柞水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柞民初字第00212號
原告姜某某,女,生于****年**月**日,漢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來軍,陜西政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生于****年**月**日,漢族,農民。
被告王某某,男,生于****年**月**日,漢族,農民,系被告王某某之兄。
原告姜某某與被告王某某、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張兵偉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3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姜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來軍與被告王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某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姜某某訴稱,2013年2月19日,被告王某某因做生意缺乏資金,由其兄王某某擔保向原告借款12萬元,約定期限一年,月利率1.8%,原告姜某某與被告王某某簽訂了借款合同,擔保人王某某在借款合同上簽字,被告王某某還向原告姜某某出示了借款12萬元的借條。借款到期后,原告姜某某多次向被告王某某、王某某催要,二被告至今未清償借款本息。原告訴請判令:1、二被告連帶償還原告借款12萬元及利息;2、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律師費、訴訟費8860元。
被告王某某未提出答辯意見。
被告王某某辯稱,自己不懂法律,不知擔保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但被告王某某借款屬實。2012年,被告王某某因購買機械設備向原告姜某某借款10萬元,約定期限一年,月利率1.5%,到期后被告王某某沒有清償借款及利息;2013年2月19日,雙方結算后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姜某某出具了12萬元的借條,其中2萬元是以前借款的利息,并重新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期限一年,月利率1.8%,到期后借款及利息沒有清償。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姜某某借款,屬合法的民間借貸,雙方借款時約定的借款利率未超過國家允許的民間借貸利率標準,應受法律保護;被告王某某自愿對該借款提供保證擔保,并在借款合同中約定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其應對該借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故原告請求判令二被告連帶清償借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對借款本金應認定為10萬元,借條中的另2萬元為借款利息。原告姜某某與被告王某某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如被告未在約定的期限內還款導致訴訟應承擔律師費用,故被告王某某應承擔原告姜某某合理的律師代理費用5000元。《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該律師代理費是實現債權的合理費用,被告王某某亦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王某某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在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被告王某某追償。被告王某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是自動放棄訴訟權利的行為,不影響本案的審理。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姜某某清償借款10萬元及利息(2013年2月19日前利息為2萬元;2013年2月19日至清償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8%計算)。
二、被告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姜某某支付律師代理費5000元。
三、被告王某某對上述二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四、被告王某某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在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被告王某某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46元,減半收取1523元,由被告王某某、王某某負擔。(原告已預交,被告直接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商洛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兵偉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書記員 韓淑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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