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戎某某與江陰某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
發表于:2015-08-19閱讀量:(2190)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澄民初字第0153號
原告戎某某,無業。
委托代理人鄭毅軍,江蘇天旭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歷巍,江蘇宗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江陰某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陰市某某路某某號。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翼,江蘇大橋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戎某某訴被告江陰某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曹鳴紅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3月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后于2014年4月30日因案情復雜轉換為普通程序,于2014年7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鄭毅軍、歷巍,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翼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一)關于某某公司有未克扣戎某某的工資的問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1、關于2013年1月21日至2月15日的月發工資的問題。雙方對戎某某2013年度的出勤時間一致確認為2.87個月,故某某公司未發放月工資的出勤時間為0.87個月,2013年1月21日至2月15日的月發工資計算為4350元(5000元/月*0.87個月)
2、關于年終剩余工資問題。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本案中,戎某某不認可某某公司提供的年終考核辦法及年終考核結果,即使某某公司提供的關于2012年度年終考核的辦法等內容的電子郵件是真實的,因某某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年終考核結果的客觀真實性或經過戎某某的確認,故對某某公司關于2011年至2013年對戎某某的考核結果不予采信。因此,某某公司關于已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了年終剩余工資的主張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信。某某公司應當補足戎某某的年終剩余工資。根據雙方合同的約定,尚應補足2011年度年終剩余工資23021元(38萬元/250天*192天-45252元-223567元),2012年度年終剩余工資70664元(38萬元-58180元-251156元),2013年度年終剩余工資76533.33元(38萬元/12個月*2.87個月-5000元/月*2.87個月)。
3、關于2013年2月16日至3月18日的病假工資問題。某某公司提供的其主張為員工考勤制度經過公示的照片,戎某某對真實性不認可,因某某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照片的拍攝時間,故某某公司關于員工考勤制度經過公示的主張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信。勞動者患病,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病假工資。本案中,戎某某在2013年2月16日左膝內側韌帶損傷,醫囑休息一個月,且戎某某向某某公司郵寄了醫院出具的疾病證明書,履行了請假手續,故某某公司應支付戎某某一個月的病假工資。根據戎某某的工資標準和其在某某公司的工作年限,對戎某某關于病假工資的請求予以支持,故某某公司應支付戎某某病假工資4500元。
(二)關于戎某某要求返還住房押金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問題。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后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本案中,關于住房費用的爭議屬于福利待遇爭議,因雙方的勞動關系在2013年3月解除,戎某某于2013年7月申請仲裁,未超過仲裁時效。某某公司關于戎某某請求住房押金已過仲裁時效的主張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信。但戎某某主張返還住房押金,不符合某某公司相關文件規定,故其訴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戎某某關于要求支付拖欠2013年1月20日到3月20日的工資的25%的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某某公司還應當支付戎某某出勤工資174568.33元和病假工資4500元,合計179068.33元。本案的案件受理費應由某某公司承擔。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三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三)項,《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江陰某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支付戎某某工資179068.33元。
二、駁回戎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由江陰某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戎某某同意其預交的案件受理費10元,由江陰某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直接向他支付,本院不再退還,由江陰某某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向戎某某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無錫城中支行;賬號:11×××05。
審 判 長 曹鳴紅
人民陪審員 張建國
人民陪審員 張冬青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書 記 員 凌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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