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江蘇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薛某某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
發表于:2015-08-19閱讀量:(1923)
江蘇省無錫市北塘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北民初字第0383號
原告江蘇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無錫市某某開發區某某路。
法定代表人葛某某,江蘇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陽學周(受江蘇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特別授權委托),江蘇崇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白寅虎(受江蘇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特別授權委托),江蘇崇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薛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嶺(系薛某某的妻子,受薛某某的特別授權委托)。
原告江蘇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物業公司)與被告薛某某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林麗華適用簡易程序于4月24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某物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寅虎,被告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尚城歐風國際”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尚城歐風國際”小區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明確,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對“尚城歐風國際”小區業主均具有約束力。物業服務企業按約提供了物業服務,業主亦應按約支付相應的費用。針對雙方的爭議,本院認定如下:
1、關于薛某某應當交納物業服務費等費用的起點。雖然前期物業合同約定上海保利物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2008年7月1日起提供物業服務,但某某物業公司并未舉證證明開發商通知交房時間為2008年6月底之前,也無雙方關于交費起訖日期的相關約定,而當時施行的相關規定對此亦無明確規定,故本院對于薛某某辯稱其物業服務費等已繳納至2009年7月22日的意見予以采信。
2、關于訴訟時效。因物業服務合同屬繼續性合同,物業服務處于持續履行的狀態,故物業服務人要求業主給付物業服務費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最后一期物業費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現某某物業公司仍在案涉小區提供物業服務,故薛某某辯稱其僅應繳納某某物業公司起訴之日前兩年的物業服務費,本院不予支持。
3、關于薛某某裝修之前的物業服務費等應按何標準支付。2011年8月24日即案涉房屋裝修之前,施行的《江蘇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分別為蘇價服(2004)383號(2004年1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蘇價服(2010)12號(2010年4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上述兩份文件均規定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業,物業服務費(包括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維護保養費用等)由業主按不低于規定標準的70%繳納,且無業主需書面報備及24個月為限之說,故2009年7月23日至2011年8月23日的物業服務費等,薛某某可按合同約定標準的70%支付,為1569.29元(1.85元/平方米/月*70%*48.41平方米*25個月+1.85元/平方米/月*70%*48.41平方米÷31天)。
綜上,薛某某應當支付2009年7月23日至2011年8月23日的物業服務費等1569.29元,2011年8月24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物業服務費等合計3605.45元(1.85元/平方米/月*48.41平方米*40個月+1.85元/平方米/月*48.41平方米÷31天*8天)。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薛某某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江蘇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09年7月23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物業服務費等費用合計5174.74元。
二、駁回江蘇某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薛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林麗華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書記員 周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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