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王某某與武某某、濰坊某某機械有限公司等企業借貸糾紛一案
發表于:2015-08-19閱讀量:(1834)
山東省濰坊市奎文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3)奎商初字第104號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侯玉林,山東北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武某某。
委托代理人:梁浩,山東誠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濰坊某某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某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孫某某。
被告:鄭某某。
委托代理人:梁浩,山東誠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濰坊某某置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鄭某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梁浩,山東誠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武某某、濰坊某某機械有限公司、鄭某某、濰坊某某置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2012年7月1日,被告武某某、濰坊某某機械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140000元,被告鄭某某、濰坊某某置業有限公司為該筆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借款到期后,被告武某某、濰坊某某機械有限公司未償還借款本息,其他被告亦未承擔保證責任,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武某某、濰坊某某機械有限公司償還借款本金2140000元及利息,被告鄭某某、濰坊某某置業有限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并承擔訴訟費、保全費。
被告武某某辯稱:借款事實存在,借款與被告濰坊某某機械有限公司無關,愿意承擔還款責任。
被告濰坊某某機械有限公司辯稱:對于借款事實、借款數額不清楚。從借款合同上看,借款人是被告武某某,與被告濰坊某某機械有限公司無關,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被告濰坊某某機械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鄭某某辯稱:借款事實存在,借款與被告濰坊某某機械有限公司無關,愿意承擔還款責任。
被告濰坊某某置業有限公司辯稱:借款事實存在,借款與被告濰坊某某機械有限公司無關,愿意承擔還款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2年7月1日,原告王某某與被告武某某、濰坊某某機械有限公司、鄭某某、濰坊某某置業有限公司簽訂借款合同一份,約定被告武某某、濰坊某某機械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借款利息為每月2.5%,借款期限自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擔保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武某某在借款人處簽字,被告濰坊某某機械有限公司在借款人處加蓋公章,被告鄭某某在丙方保證人處簽字,被告濰坊某某置業有限公司在丙方保證人處加蓋公章。
同日,被告武某某、鄭某某、濰坊某某置業有限公司向原告王某某出具借條一份,載明實際借款數為2140000元。
2012年11月2日,被告武某某、鄭某某、濰坊某某置業有限公司向原告王某某出具欠條一份,載明欠原告王某某9月-11月份的利息113200元。
訴訟過程中,被告武某某于2013年4月29日償還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2000000元。
庭審中,原告王某某主張被告應當支付利息,其中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4月29日期間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14000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兩倍計算;2013年5月1日至實際還款之日的利息,以余款14000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兩倍計算。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條、欠條、匯款憑證、收到條以及原被告陳述記錄在案為證。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和被告武某某、濰坊某某機械有限公司、鄭某某、濰坊某某置業有限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均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被告武某某、濰坊某某機械有限公司未按約定及時還款,后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武某某償還借款本金2000000元,尚有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未償還,被告鄭某某、濰坊某某置業有限公司亦未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原告王某某主張被告應當承擔利息,本院認為,原告主張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兩倍計算,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利息分為兩部分,自欠息之日2012年9月1日至還款之日2013年4月29日期間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14000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兩倍計算;2013年5月1日至實際還款之日的利息,以余款14000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兩倍計算。
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武某某、濰坊某某機械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王某某剩余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4月29日期間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14000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兩倍計算;2013年5月1日至實際還款之日的利息,以余款140000元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兩倍計算);
二、被告鄭某某、濰坊某某置業有限公司對本判決書第一項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案件受理費25682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預交上訴費,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崔心波
審 判 員 楊相國
人民陪審員 張軻友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代書 記員 南娟娟
① 掃描左側二維碼,關注我個人微信
② 關注后,發送關鍵字“干貨”2個字
③ 我給你發《勞動合同風險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