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黎某與張某離婚糾紛一案
發表于:2015-08-19閱讀量:(1586)
山東省濰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5)開民初字第27號
原告黎某。
委托代理人王學德,山東元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原告黎某與被告張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石慧昉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黎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學德、被告張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2010年6月份在網上認識并相戀,××××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張黎某。由于原、被告雙方婚前認識時間較短,相互缺乏了解,且因民族生活習慣不同,婚后被告經常與原告吵架,且無法控制自身情緒,吵架過程中經常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訴要求離婚,婚生女由原告撫養,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被告辯稱,原告所述不屬實,雙方結婚三年,已經有孩子,被告想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小兩口吵架拉拉扯扯是正常的,不能算是家庭暴力,被告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6月份在網上認識并相戀,之后,雙方經過幾次見面確定戀愛關系。××××年××月××日原、被告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張黎某。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好,但因被告的家人曾與原、被告共同居住生活,原告與被告的家人之間關系不夠融洽,在處理家庭矛盾過程中,被告不夠冷靜,影響了夫妻感情,但夫妻之間沒有大的不可調和的矛盾糾紛。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的家人表示愿意尊重原告的意愿,不干涉原、被告的生活,被告亦表示愿意改正其缺點,多與原告溝通,做到互諒互讓,共同經營好家庭,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結婚登記證明等證據及雙方陳述在案為證,經庭審質證、本院審查,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的婚姻關系合法有效。原、被告自由戀愛結婚,婚姻基礎較好,婚后夫妻感情不錯并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中發生一些矛盾和摩擦在所難免,被告及其家人均愿意尊重原告的意愿,調整自己的行為做法,共同維護好這個家庭,原告應當體諒被告及其家人,給被告一次機會。因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達到確已破裂的程度,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所規定的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的情形,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不予準許。原、被告應本著對家庭對孩子負責的態度,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加強溝通,搞好家庭團結,營造良好的家庭生活環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黎某與被告張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繳納上訴費300元,上訴于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石慧昉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書記員 李紅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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