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江蘇某某電纜有限公司與河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一案
發表于:2015-08-20閱讀量:(1530)
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5)宜徐商初字第1-3號
原告江蘇某某電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宜興市某某園某某路某某號。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建良,江蘇菱方圓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賀某某,該公司法務。
被告河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某某西區某某路某某號。
本院在審理原告江蘇某某電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與被告河北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某某公司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現原告某某公司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383元,財產保全費1770元,合計4153元,由原告某某公司負擔1191.5元,某某公司自愿承擔2961.5元。
審判員 吳遠慧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書記員 袁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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