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法務指南 - 律師案例 - 萊陽市某某爆破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郭某某、劉某某等承攬合同糾紛一案
發表于:2015-08-20閱讀量:(1498)
山東省萊陽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萊陽商初字第304號
原告:萊陽市某某爆破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萊陽市某某路某某號。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經理。
委托代理人:宋緒杰,山東梨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郭某某。
被告:劉某某。
被告:郭某某。
被告:萊陽市某某基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萊陽市某某路某某號。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經理。
原告萊陽市某某爆破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郭某某、劉某某、郭某某、萊陽市某某基礎工程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合法傳喚均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萊陽市某某基礎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工程款60300元,事實清楚,現原告要求被告被告萊陽市某某基礎工程有限公司償還,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被告萊陽市某某基礎工程有限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未按照規定進行清算,導致公司財產毀損、滅失,公司部分股東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其租賃的經營場所,現已被其他單位租賃,原告債權得不到清償,要求被告郭某某、劉某某、郭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故被告郭某某、劉某某、郭某某對上述被告萊陽市某某基礎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工程款在造成損失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郭某某、劉某某、郭某某、萊陽市某某基礎工程有限公司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是對自己民事訴訟權利的放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及相關民事法律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萊陽市某某基礎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萊陽市某某爆破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工程款60300元。
二、被告郭某某、劉某某、郭某某對上述被告萊陽市某某基礎工程有限公司應支付原告工程款不能支付部分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08元、速遞費50元、公告費690元,均由被告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徐世倫
審判員 趙 亮
審判員 唐希彬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辛逸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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